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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418        证券简称:震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1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科苑南路3176号彩讯科创中心6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总经理吴闽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周春华先生出席了本场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且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王佳、赵朝辉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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