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ST力帆       公告编号:临2020-121

  

  本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1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6号力帆研究院11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牟刚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10人,董事陈巧凤女士、尹喜地先生、尹索微女士、陈雪松先生、李明先生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3人,监事宋浩蓉女士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实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为参股子公司重庆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王延辉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中。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顾峰、胡海洋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1月17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