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1 证券简称:微芯生物 公告编号:2020-040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以现场结合视频通讯的方式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的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沈建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与会监事审议并书面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的议案》
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88321 证券简称:微芯生物 公告编号:2020-039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微芯生物”)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一、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99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15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发行手续费共计人民币7,631.18万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518.82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19年8月6日全部到位,且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900341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9年8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计划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的“创新药研发项目”原由母公司微芯生物负责实施。鉴于公司创新药西格列他钠的产业化生产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微芯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微芯”)实施,未来的上市持有人亦为成都微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西格列他钠的其他扩展适应症的临床试验申办方亦为成都微芯。因此,根据临床试验的需要,公司决定将募投项目“创新药研发项目”中的子项目“西格列他钠联合二甲双胍治疗2型糖尿病的III期临床试验”和“西格列他钠治疗非酒精性脂肪肝的探索性二期临床试验”新增“成都微芯”为实施主体,并新增成都市为实施地点,以顺利推进公司的相关研发进展。
三、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创新药研发项目”的原实施主体为微芯生物,原实施地点为深圳市。本次公司新增“创新药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募投项目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外,该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项目内容等不存在变化。
鉴于公司的部分“创新药研发项目”增加全资子公司成都微芯为实施主体,根据募集资金使用及项目研发需要,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5,200万元人民币对全资子公司成都微芯进行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为加强募集资金监管,公司董事会同意成都微芯新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的四方监管协议。
四、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影响
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未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仅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仅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募投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做出的安排,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六、上网公告附件
1、《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保荐机构出具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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