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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816         证券简称:顾家家居         公告编号:2020-1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的通知以及会议相关材料等。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赞成5名,反对0名,弃权0名。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披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4)。

  2、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审议结果:赞成5名,反对0名,弃权0名。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披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6)。

  3、审议通过《关于设立香港杉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500万美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香港杉泉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跨境B2C综合运营中心的主体。

  审议结果:赞成5名,反对0名,弃权0名。

  特此公告。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 603816         证券简称: 顾家家居         公告编号:2020-123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通知以及会议相关材料等。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刘一定等3人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童晶晶等8人,总计11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同时根据公司2017年度至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回购上述11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2,640股限制性股票。

  审议结果:赞成3名,反对0名,弃权0名。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披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4)

  2、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01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已达成设定的考核指标,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共计1,068,060股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公司354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等手续。

  审议结果:赞成3名,反对0名,弃权0名。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披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6)。

  特此公告。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03816         证券简称:顾家家居         公告编号:2020-124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122,640股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18.17元/股,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17.09元/股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7年9月12日,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家家居”、“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22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9月2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17年9月2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年9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7年11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15,641,000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为428,141,000股。

  7、2018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8年8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注销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份250,000股,公司股本总额减少至427,891,000股。

  9、2018年9月27日,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18年10月29日,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18年11月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2,800,000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为430,691,000股。

  12、2018年12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注销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份475,000股,公司股本总额减少至430,216,000股。

  13、2019年1月14日,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19年4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注销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份129,000股, 公司股本总额相应减少129,000股。

  15、2019年4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9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444.48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16、2019年5月7日,首次授予的89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444.48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17、2019年7月15日,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8、2019年9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注销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份315,840股,公司股本总额相应减少315,840股。

  19、2019年11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将8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185,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76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1,111,32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20、2019年11月19日,预留授予的376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1,111,320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21、2020年3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注销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份185,500股,公司股本总额相应减少185,500股。

  22、2020年4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将1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69,58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6,082,86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23、2020年5月20日,首次授予的82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6,082,860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24、2020年7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注销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份69,580股,公司股本总额相应减少69,580股。

  25、2020年11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将1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122,64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54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1,068,06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刘一定等3人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童晶晶等8人,总计11人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上述11人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122,64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已获授未解除限售91,280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持有已获授未解除限售31,360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计息期间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起至本次回购注销董事会召开之日止。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其中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由26.70元/股调整为17.67元/股;预留授予的回购价格由25.08元/股调整为17.20元/股。鉴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分红11.70元[含税],不转增不送股)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在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对本次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由17.67元/股调整为16.50元/股;预留授予的回购价格由17.20元/股调整为16.03元/股。2020年央行三年期存款利率为2.75%,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计息期间为2017年9月12日至2020年11月17日共1162天,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经利息调整后的股票回购价格为18.17元/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计息期间为2018年9月27日至2020年11月17日共782天,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经利息调整后的股票回购价格为17.09元/股。

  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18.17元/股,回购金额为1,658,557.60元;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17.09元/股,回购金额为535,942.40元。实施本次股权激励回购的资金总额为2,194,500.00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筹资金。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122,640股,公司股份总数减少122,640股;公司总股本由632,411,845股变更为632,289,205股。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刘一定等3人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童晶晶等8人,总计11人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上述11人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122,64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若公司及个人未出现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定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的情形,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可以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同时根据2017年度至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回购价格,符合政策规定,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回购上述11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2,640股限制性股票。

  (二)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刘一定等3人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童晶晶等8人,总计11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同时根据公司2017年度至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回购上述11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2,640股限制性股票。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其他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此,本次股票激励回购注销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03816         证券简称:顾家家居         公告编号:2020-125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家家居”或“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披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4)。

  根据回购议案,公司将分别以18.17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1,280股;以17.09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1,360股。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632,411,845股变更为632,289,205股,注册资本从人民币632,411,845元减少为人民币632,289,205元。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东宁路599-1号顾家大厦

  2、申报时间:2020年11月18日起45天内(9:0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证券部

  4、联系电话:0571-88603816

  5、邮箱: securities@kukahome.com

  特此公告。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03816         证券简称:顾家家居         公告编号:2020-126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5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068,06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7%。

  ●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7年9月12日,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家家居”、“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22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9月2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17年9月2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年9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7年11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15,641,000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为428,141,000股。

  7、2018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8年8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注销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份250,000股,公司股本总额减少至427,891,000股。

  9、2018年9月27日,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18年10月29日,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18年11月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2,800,000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为430,691,000股。

  12、2018年12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注销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份475,000股,公司股本总额减少至430,216,000股。

  13、2019年1月14日,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19年4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注销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份129,000股, 公司股本总额相应减少129,000股。

  15、2019年4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9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444.48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16、2019年5月7日,首次授予的89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444.48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17、2019年7月15日,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8、2019年9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注销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份315,840股,公司股本总额相应减少315,840股。

  19、2019年11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将8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185,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76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1,111,32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20、2019年11月19日,预留授予的376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1,111,320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21、2020年3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注销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份185,500股,公司股本总额相应减少185,500股。

  22、2020年4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将1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69,58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6,082,86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23、2020年5月20日,首次授予的82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6,082,860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24、2020年7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注销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份69,580股,公司股本总额相应减少69,580股。

  25、2020年11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将1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122,64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54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1,068,06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30%。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18年9月27日,完成登记日为2018年11月8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截至2020年11月7日,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决定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二期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354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对象为404人,其中42人因离职已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8人因离职已不具备解锁的条件,后续公司将为此8人办理相关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5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68,06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632,411,845股的0.17%。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354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按规定解除限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201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已达成设定的考核指标,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共计1,068,060股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公司354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等手续。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顾家家居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五、其他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限售事宜。因此,本次股票激励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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