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52 证券简称:苏垦农发 公告编号:2020-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出具的(2020)苏0111破15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农垦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垦园艺”)的破产清算申请。
一、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事项概述
(一)破产申请简述
1、申请人: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时间:2020年10月10日
3、破产清算申请事由:公司以被申请人苏垦园艺经营陷入困局、持续亏损,目前已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苏垦园艺进行破产清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申请控股子公司苏垦园艺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
(二)法院裁定时间:2020年11月13日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该债权经过被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没有清偿债务。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规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可以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此,申请人主张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农垦园艺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1、管理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出具了(2020)苏0111破15号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垦园艺管理人,聂新鹏任负责人。
2、管理模式: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三、本次子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公司对苏垦园艺的破产清算申请,苏垦园艺已进入正式破产程序。进入正式破产程序后,苏垦园艺将被破产管理人接管,不再被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的正常经营产生任何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8日
● 报备文件
(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111破15号)
(二)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决定书》(【2020】苏0111破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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