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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0-1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湾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对浙江尚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尚道”)、上海苏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苏克”)及罗成才进行强制执行,并于近日收到了龙湾法院出具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浙0303执3334号】及《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浙0303执3335号】。

  一、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浙江尚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因与浙江尚道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委托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向龙湾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7)中披露了本次案件的涉诉情况。

  经龙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解除原告仁智股份与被告浙江尚道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签订的《战略采购协议》;2、被告浙江尚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仁智股份全年履约保证金 1500 万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利息自 2019 年 2 月 25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3、被告浙江尚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仁智股份律师费 1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7)。

  判决书已经生效,但浙江尚道未按照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向公司履行付款义务。鉴于此,公司向龙湾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于近日收到了龙湾法院出具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浙0303执3334号】。

  (二)上海苏克实业有限公司及罗成才

  公司因与上海苏克、罗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龙湾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    经龙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解除原告仁智股份与被告上海苏克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KRZ-20171229-XY-001《战略采购协议》、合同编号为:SKRZ-20180622-XY-001《战略采购协议》;2、请求判决被告上海苏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仁智股份保证金 3790 万及逾期付款损失(从 2019 年 4 月 15 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被告上海苏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仁智股份律师费10万元;4、被告罗成才对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1)。

  判决书已经生效,但上海苏克未按照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向公司履行付款义务。鉴于此,公司向龙湾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于近日收到了龙湾法院出具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浙0303执3335号】。

  《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具体如下:

  二、申请执行请求

  (一)浙江尚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尚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请求法院依法执行被申请人履行(2019)浙0303民初1298号判决书,立即退还申请人全年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0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损失人民币1,235,000元(从2019年2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10日);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4、本案申请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上海苏克实业有限公司及罗成才

  申请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上海苏克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罗成才

  1、请求法院依法执行被申请人一履行(2019)浙0303民初2339号判决书,立即退还申请人保证金20,250,142.04元;

  2、请求法院依法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847,805.95元(以20,250,142.0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10日);

  3、请求法院依法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

  4、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上述第1-3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6、本案申请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强制执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强制执行申请对公司的影响最终由执行结果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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