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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签署神经精神疾病药物 研究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20-07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海药")近期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以下简称"上海药物所")签署《神经精神疾病药物研究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基于双方前期在神经精神创新药物研发方向的良好合作基础,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共促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决定共同建设"神经精神疾病药物联合实验室"。协议期间,由海南海药设立专项资金,提供运营、研发经费。因该联合实验室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相关专项资金将由公司向上海药物所支付。由上海药物所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有序的资金规划和使用,公司有权定期审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25008964F

  开办资金:8802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佳

  住所:上海市浦东张江祖冲之路555号

  业务范围:开展药物研究,促进科技发展。 药物化学研究、天然产物化学研究、药效学研究、药物制剂研究、药物代谢研究、药物质量控制研究、药物设计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疾病防治药物研制、相关学历教育、博士后培养、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术交流与技术服务、《中国药理学报》、《亚洲男性学杂志》和《家庭用药》出版。

  举办单位:中国科学院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与上海药物所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一)合作内容:

  1、人才培养及学术

  上海药物所神经疾病研究中心(上海药物所下属研发机构)与海南海药研究总院(公司下属研发机构)定期举行学术交流和科研人员互访;双方支持其科研人员在对方开展短期学术科研工作;乙方神经精神疾病研究中心为甲方科研人员提供进修和访学便利。

  2、设立海南海药原始创新专项资金

  由甲方设立海南海药原始创新专项资金,每年向乙方提供专项运营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用于支持原创药物的科学探索、双方学术交流、学术研究活动等。协议期间,共投入原始创新专项资金500万元人民币。

  3、 设立海南海药神经精神疾病药物专项资金

  由甲方设立海南海药神经精神疾病药物专项资金,每年向乙方提供专项研发资金200万元,用于培育和支持经双方立项的神经精神疾病药物研发。协议期间,共投入项目经费1000万元。

  双方将另行以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资金的设立、使用、合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等。

  (二)管理运行机制

  协议签署后,双方协调各自内部资源,共同组建联合实验室管理小组。管理小组负责行使海南海药神经精神疾病药物专项资金的重大事项决策和监督管理职能,以及双方学术合作交流等事宜。项目事项需要通过友好协商并一致通过,方可实施。

  海南海药神经精神疾病药物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具体管理细则由管理小组后续协商制定。

  项目的双方权益,以及资金投入具体金额、资金用途、日常收支管理等安排以双方就各创新项目签署的具体合作协议的约定为准,但原则上资金投入方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约定条件的优先权。

  (三)科研成果归属

  双方合作研究成果归属及分享办法以双方另行订立的具体项目合同为准。

  (四)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5年,自2021年 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协议终止不影响已开展项目的约定。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的任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之规定,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本协议已成为不必要时,或任一方严重违背商业道德和法律或损害相对方利益时,相对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协议,并可要求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四、合作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联合实验室,双方共同推动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神经精神疾病研究中心建设,促进我国神经精神药物创新,同时为海南海药的神经精神药物创新研发培养人才及培育更丰富的项目资源。

  五、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协议的签订对公司 2020 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本次签署的协议为初步合作协议,本协议下涉及的具体合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合作研究成果归属等事项,双方将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各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公司将视具体合作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神经精神疾病药物研究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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