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20-1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4民初1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嘉兴中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案基本情况
2020年5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详细披露了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本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5月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17,8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2,804元,由原告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原告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4民初18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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