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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续债融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48          股票简称:深高速          公告编号:临2020-093

  债券代码:163300          债券简称:20深高01

  债券代码:175271          债券简称:G20深高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公司”)拟向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资管”)进行永续债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最低融资规模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 根据本公司2019年度股东年会的授权,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被授权的两位执行董事审议通过。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情况概述

  本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与平安资管签订了《平安—深高速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合同》(“永续债合同”、“本合同”)。平安资管拟设立“平安—深高速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投资计划”,暂定名,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注册机构完成登记时所用名称为准),将投资计划所募集的资金(“投资资金”)向本公司进行永续债投资(“本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最低规模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募集资金用于深圳外环高速公路项目深圳段一期、二期工程;投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根据本公司2019年度股东年会的授权,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被授权的两位执行董事审议通过。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投资计划须在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注册机构完成登记,并在完成登记后12个月内完成首次募集且实际募集资金不低于最低规模8亿元时,投资计划方设立成功。

  二、交易对方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放;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29-31楼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平安资管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平安资管98.66%股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平安资管的总资产约为人民币1,102,868万元,净资产约为人民币833,914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约为人民币470,239万元,净利润约为人民币286,640万元。

  三、合同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平安资管签订的永续债合同主要要素如下:

  1、融资主体: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受托人: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募集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募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最低募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具体规模以实际募集并划拨至投资资金专户的金额确定。

  4、投资计划成立:在完成首次募集且实际募集资金不低于最低规模8亿元时投资计划成立。在完成向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注册机构登记的12个月内投资计划未能成立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合同各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5、投资资金募集和划拨:投资资金共分不超过三次募集,在满足本合同所约定条款的情况下,平安资管向本公司的首次划款应在投资计划经认可注册机构完成登记后12个月内完成,且首次划款资金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末次划款应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6、资金用途:深圳外环高速公路项目深圳段一期、二期工程。

  7、投资期限:永续债权投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对于每笔投资资金,本公司有权在该笔投资资金4年或8年期限届满时按本合同约定的规则选择向平安资管提前赎回,可选择全部一次性赎回或部分赎回;如未选择赎回,则该笔投资资金期限自动续期。对于每笔投资资金在10年期限届满后,如本公司未选择赎回,则本公司可按本合同约定的规则每两年有一次对该笔投资资金的赎回权。

  8、利率:(1)初始利率:在10年期限内为4.6%/年;(2)重置利率:每笔投资资金于10年期限届满时,如本公司未选择赎回,在10年到期届满后的次日起(含当日),利率则在原利率基础上上调200个基点(即2%);此后每两年重置一次,每次重置后的年化利率应在前一个投资期限内最后一个核算期所适用的年利率的基础上增加200个基点,以此类推,至多重置两次。即各笔投资资金的重置后利率最高为在该笔投资资金初始利率基础上上调400个基点,即8.6%/年。

  9、结息日和付息安排:结息日为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20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及永续债权到期日。满足利息递延条件的,公司有权将当期利息选择递延以及将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再次选择递延至下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构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违约行为。

  10、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投资计划生效日之前发生的除外),公司应当在当期付息日支付当期应付利息和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如有):(1)公司向其股东分红或向清偿顺序劣后于本投资计划的其他证券进行付息;(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或向清偿顺序劣后于本投资计划的其他证券进行兑付;(3)公司偿还清偿顺序不优先于本投资计划的其他永续类债务的本金或利息。

  11、递延支付利率:递延利率的调整幅度与重置利率的上调幅度保持一致。递延支付的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复利计收。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实施交易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并设置融资主体赎回选择权,且除非发生各方约定的强制支付事件,公司可将当期的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利息及复利递延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次数的限制,即本次交易公司不存在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将平安资管的本次投资作为权益工具计入公司所有者权益,具体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本次拟融资的资金将用于深圳外环高速公路项目深圳段一期、二期工程,通过永续债融资,有利于拓宽本公司的融资渠道,增强公司现金流的稳定性,为深圳外环高速公路深圳段建设和运营的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并可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公司整体资金成本。本次交易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永续债融资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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