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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31版)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33版)

  

  (上接C31版)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刘荣富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1、持有发行人和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董事、总经理黄朝万、董事徐维萍、监事刘英、高级管理人员黄晓兵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有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群英、董事雷毅、洪麒麟、高级管理人员张浩军、李隆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有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监事张艳侠、尹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持有发行人和彩虹实业股份的股东尹毛龙、文宗芬、覃渠惠、易军、姚捷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持有彩虹实业股份的张晓帆、林旭宇、侯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刘荣富的配偶王明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持有公司和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监事陈伟丽、陈霞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持有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监事曾熹亮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持有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徐思国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刘荣富的亲属王明凤、庄良、庄飞承诺

  王明凤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荣富配偶王明玉的姐姐,庄良、庄飞系王明凤的儿子,前述实际控制人的3名亲属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已确权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其他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锁定

  新南风装饰、红旗纸箱厂2家法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其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其他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其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股价: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2、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发行人董事会将在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发行人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一)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发行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发行人回购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发行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回购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增持(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控股股东增持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下转C3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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