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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建艺集团       公告编号:2020-1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25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19层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海云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0年11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64,088,4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4274%。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4,088,4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427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海云先生主持,公司6名董事、3名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等列席会议,其中副董事长刘珊女士委托董事长刘海云先生出席,董事孙昀先生委托董事颜如珍女士出席,独立董事葛锐先生委托独立董事刘原先生出席。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088,2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088,2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终止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74,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相关关联股东刘海云(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59,950,490股)、颜如珍(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62,820股)已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映明、李辉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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