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2020-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1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洛阳市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建波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全体董事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全体监事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李怡丹出席会议;公司高管张景涛、魏渝伟、胡双立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
律师:任新、朱文会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6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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