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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暨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 20201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1月27日,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出具的(2020)豫03民初170号《传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背景

  2019年2月,公司因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将侯学党等作为被告向洛阳中院提起诉讼,公司诉求为解除有关协议、返还有关款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日披露的《关于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

  2020年7月,公司收到洛阳中院送达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03民初89号],法院判决解除有关协议、返还有关款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

  2020年8月,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一审被告侯学党因不服洛阳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2019)豫03民初89号],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处于上诉程序阶段,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全力配合法院推进本次案件,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二审上诉通知暨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9)。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及收到的传票情况

  原告:侯学党,男,汉族,身份证号:41138119800326****,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地一路沙尾工业区。

  被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125094X

  法定代表人:高学明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滨河路20号。

  诉讼受理机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5,930万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付款义务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以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5,9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本案件号:(2020)豫03民初170号

  开庭时间:2020年12月3日。

  开庭地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的其他说明

  本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因公司起诉侯学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洛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2019)豫03民初89号]后侯学党已提起二审上诉,该案件目前尚未审结。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公司已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对侯学党诉提出的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案件[(2020)豫03民初170号]的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外,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应中止审理,后续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目前公司现金流充裕,有关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全力配合法院推进本次案件,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如有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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