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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848        证券简称:承德露露         公告编号:2020-0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申3509号,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诉公司等被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终审判决后承德露露提出的再审申请出具了中止诉讼的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诉公司等被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1日由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19年6月3日,公司收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511民初1655号(一审判决)。公司不服判决,于上诉期内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0年1月4日收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5民终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不服一审、二审判决,于2020年4月30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举行再审听证程序。

  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2018年8月18日、2018年10月20日、2019年6月5日、2020年1月6日、2020年8月14日、2020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3)、《关于重大诉讼收到<更正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4)、《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50)、《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

  二、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8号)

  法定代表人:梁启朝

  被申请人:汕头市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林维义

  原审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海滨道151-153号广生行中心815室

  法定代表人:杨小燕

  原审第三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号

  (二) 本案案情介绍及申请再审原因

  1、 案情介绍

  2015年公司筹划再融资事项时,意外获得《备忘录》、《补充备忘录》两份文件,签署方是: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露露集团”)、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香港飞达企业公司,共四方。其中:《备忘录》由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宝林、总经理王秋敏与相关方代表等人在2001年12月27日签署,《补充备忘录》于2002年3月28日由时任董事长王宝林与相关方代表等人签署。

  上述备忘录的签署,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股东大会程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国有资产审批程序等。特别是时任公司董事长王宝林同时兼任露露集团、汕头露露董事长职务,时任总经理王秋敏同时兼任露露集团、汕头露露董事职务,均属关联人;香港飞达公司是汕头露露的外方股东,两公司是关联企业。备忘录的签署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相关法律规定,其内容既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市场区域划分的涉嫌违法行为又有垄断经营项目的涉嫌违法行为,造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使用权存在严重缺陷,阻碍公司今后的发展,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承德露露始终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汕头露露为达到使《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合法化、妄图长期非法使用公司无形资产的目的,于2018年7月23日以承德露露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2001年、2002年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中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为由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8月1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019年6月3日,公司收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511民初1655号(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的签署日期为2001年12月27日的《备忘录》和签署日期为2002年3月28日的《补充备忘录》有效。

  (二)被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许可原告使用570573号、第570574号、第7518767号和第6477542号注册商标的事项进行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手续。

  (三)被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阻碍和干扰原告依据《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而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

  (四)驳回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判决,于上诉期内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月4日公司收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5民终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0年7月,因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5民终713号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向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2020)粤0511执1449号,责令公司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于2020年8月11日将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司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均有误,故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汕头市金平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20年8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20)粤0511执异62号,驳回公司的执行异议。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2020年10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20)粤05执复50号,驳回公司的复议请求。

  2、申请再审原因

  再审申请人承德露露因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5民终713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4月30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程序错误

  原审错误驳回《补充备忘录》真实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申请。

  (二)原审法院实体认识错误

  1、《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是当事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合同,原审判决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错误;“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只是《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八项内容之一,属于关联交易合同具体内容之一,法院对《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没有全面审查。

  2、汕头露露没有“露露”注册商标的在先许可使用权利,原审判决认定《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系对其在先权利的确认不当。

  3、《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是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无效合同,没有经过承德露露公司的意思表示、违背公司意志签订。

  4、《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签订后长期持续隐瞒、承德露露不知也未履行。主要表现在私下签字、一直未公告、许可费长期未缴纳、独立董事问而不答。

  5、《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承德露露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合理平衡了当事人的利益。

  6、长期存在的委托加工不是对《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的履行行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属于实际履行的认可。原审法院实体认识存在错误。

  7、《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没有实际履行,原审判决误把汕头露露的侵权行为,以及王宝林、王秋敏操控下所发布的虚假或重大误导性信息当作履行证据不当。

  (三)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

  1、原审判决认为《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签订时,我国公司法没有“禁止关联交易”的规定,是对法律法规理解与适用的错误。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证券监管法规,从不禁止公司关联交易,所禁止的是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

  2、原审判决认为认定《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的效力,应当仅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排斥后续立法的适用,法律适用存在重大误区。

  三、 裁决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三农公司”)于2019年3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号为(2020)粤05民初123号。该案中原告为万向三农公司,被告分别为霖霖集团、汕头露露,第三人分别为香港飞达公司、承德露露公司。在该案中,原告万向三农公司认为霖霖集团(原露露集团)、汕头露露、香港飞达公司、承德露露公司于2001年12月27日签订的《备忘录》、于2002年3月28日签订的《补充备忘录》,系王宝林、王秋敏作为露露集团和承德露露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违背对国有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操纵上市公司向关联交易方汕头露露及其控制人香港飞达公司非法输送利益的行为,且系伙同林维义和杨小燕合谋秘密签订及伪造,该《备忘录》、《补充备忘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至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被确认无效,为此请求判令《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并请求确认其无法律效力等。

  而本案即汕头露露诉承德露露公司等商标使用许可纠纷案中,汕头露露请求确认上述《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有效,并请求判令承德露露公司继续履行《备忘录》、《补充备忘录》中应由承德露露公司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等。

  由此可见,本案与万向三农公司诉霖霖集团、汕头露露、香港飞达、承德露露公司等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均涉及《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的效力问题,但本案审理合同效力的范围比万向三农公司起诉案审理的范围要窄,因此本案必须以万向三农公司起诉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的中止诉讼将在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诉霖霖集团、汕头露露、香港飞达、承德露露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全面审查《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的效力后恢复。本案中止诉讼并未撤销原审判决且未中止执行。公司将继续跟进本案及万向三农起诉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诉讼及其他一系列商标诉讼案件的核心为《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其存在严重影响了公司商标的统一及市场的完整,严重扰乱市场,干扰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公司的战略实施和长远发展,但暂无法准确估算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为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把商标维权行动进行到底。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申3509号

  特此公告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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