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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尚纬股份

  股票代码:603333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盛业武

  住所: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

  通讯地址: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

  权益变动方式:增加(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2020年12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纬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尚纬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及持有权益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其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75万股股份,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尚纬股份持股以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主要情况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了更好的行使股东权利,完善公司治理,李广元先生决定将其持有公司股份77,985,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0%)的部分股东权利委托给盛业武先生代为行使,盛业武先生同意接受李广元先生的委托。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2020年12月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广元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李广元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7,985,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0%)的表决权委托给盛业武先生代为行使,盛业武先生同意接受李广元先生的委托。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增减持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213%),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上市公司67,564,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956%)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公司3,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213%),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上市公司145,55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9956%)对应的表决权。盛业武先生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49,30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7169%。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公司股东李广元先生与盛业武先生于2020年12月3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广元先生决定将其持有公司股份77,985,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的部分股东权利委托给盛业武先生代为行使,盛业武先生同意接受李广元先生的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委托方):李广元

  乙方(受托方):盛业武

  1、委托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包括其代理人)书面终止本协议之日止。

  2、委托范围

  在委托期限内,由乙方代甲方行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规定的如下股东权利,包括: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以及股东的提案权;

  (2)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正案)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投票,无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3)该等受托股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送转股产生的股份,其表决权亦随该等受托股份同步委托给乙方。

  3、委托权利的变更或撤销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包括其代理人)有权随时对委托权利进行变更或撤销。

  4、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字之日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李广元持有上市公司145,55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9956%,其中139,481,000股已质押给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除上述披露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义务披露人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取得上市公司77,985,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对应的表决权,不涉及资金支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12个月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改变,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没有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述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监事正常换届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未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更换董事、监事,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公司章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的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调整,公司将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严格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在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完整及独立,具体如下:

  (一)资产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对自身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的情形。

  (二)人员独立

  上市公司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完全独立。保证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营销负责人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职务。

  (三)财务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能够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机构独立

  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业务独立

  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技术、场地和品牌,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其他主体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在业务上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均不存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会因为本次权益增加而导致关联交易的增加。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书面承诺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人及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

  3、若本人未来与上市公司发生必要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依法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从制度上保证尚纬股份作为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保证不发生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尚纬股份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情形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谈判或已签署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属于个人投资者,不适用本节内容。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0年12月3日出具《不谋求尚纬股份控制权的承诺》如下:

  1、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期间,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增持(包括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本人亦不会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实际形成一致行动和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协助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2、在本人接受上述表决权委托期间,本人及关联方(如有)提名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盛业武

  签署日期:2020年12月7日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盛业武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承诺;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名单,以及其最近六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查询说明;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盛业武

  签署日期: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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