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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20-07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及金额:

  《东平县东平湖(金山坝北端至玉斑堤段)生态防护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4,766.2858万元;大写:壹亿肆仟柒佰陆拾陆万贰仟捌佰伍拾捌元整。其中(1)工程勘察设计费合同价(中标价):320.00万元;大写:叁佰贰拾万元整。(2)工程施工费合同暂定价(中标价):14,446.2858万元;大写:壹亿肆仟肆佰肆拾陆万贰仟捌佰伍拾捌元整。工程施工费率:96.43%。

  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 特别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20年10月31日及11月7日,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项目预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2020-076)。

  近日,经公司与东平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 “发包人”)友好协商,签署了《东平县东平湖(金山坝北端至玉斑堤段)生态防护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东平县东平湖(金山坝北端至玉斑堤段)生态防护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

  2、合同价格:人民币14,766.2858万元;大写:壹亿肆仟柒佰陆拾陆万贰仟捌佰伍拾捌元整。其中(1)工程勘察设计费合同价(中标价):320.00万元;大写:叁佰贰拾万元整。(2)工程施工费合同暂定价(中标价):14,446.2858万元;大写:壹亿肆仟肆佰肆拾陆万贰仟捌佰伍拾捌元整。工程施工费率:96.43%。

  3、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位于东平县东平湖西岸。

  4、工程规模:

  二标段为K7+8-K17,总建设面积约69万平方米。

  5、合同工期:210日历天。最迟2021年5月31日前完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发包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总价与付款

  (1)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除根据合同中前述变更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他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2)付款

  ①合同价款的货币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②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三)争议解决

  1、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2、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3、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合同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三、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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