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31版)
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四)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并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时(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若董事会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中包括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则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完成上述方案的实施。
2、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时,若董事会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中包括公司回购股票的,则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1)公司股票回购预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5个工作日内,如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中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承诺的内容在12个月内履行增持义务,并就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5个工作日内,如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中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各自承诺的内容在12个月内履行公司股票增持义务。
(六)约束措施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柳庆华、王月红夫妇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以其从公司获得的上两个年度的现金分红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
(3)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发行人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发行人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西大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若公司股价出现《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所表述的情形,本人将根据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人作为西大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若公司股价出现《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所表述的情形,本人将根据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本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
3、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也将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及发行人上市后减持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人承诺回购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发行人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各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浙商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康达所为西大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康达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果康达在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康达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与客观事实、真相相违背或不一致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生效判决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且康达因此要承担责任的,康达将本着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已经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调解等方式依法进行赔偿,但康达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会计师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验资机构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5、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
受西大门的委托,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元”)对西大门拟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资产净额(相关资产减负债)价值,以2016年4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在本报告中披露的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坤元承诺如下:(1)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2)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一致;(3)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4)根据资产评估准则选用了评估方法;(5)充分考虑了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6)评估结论合理;(7)评估工作未受到非法干预并独立进行。
6、资产评估复核机构
受西大门的委托,坤元对绍兴宏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绍宏泰评报字(2016)第5号《整体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复核,形成了资产评估复核报告。在本复核报告中披露的内容范围内,我们承诺如下:(1)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2)复核范围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一致;(3)对复核范围内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4)根据评估基准日相适应的资产评估准则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复核;(5)充分复核了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各项要素;(6)评估复核结论合理;(7)评估复核工作未受到非法干预并独立进行。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西大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西大门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西大门股份,也不由西大门回购该等股份。
2、自在上述36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依法进行减持。
3、本人减持西大门股票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西大门,并由西大门及时予以公告,自西大门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二)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升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拟采取措施及承诺如下: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但是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1)持续发展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专注于以遮阳面料为主的功能性遮阳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国内遮阳面料领域的龙头企业。在未来的经营中,公司将继续紧随功能性遮阳材料的国际主流发展趋势,不断加强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和设备先进性,持续提升技术水平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和技术优势。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建筑遮阳新材料扩产项目”和“智能时尚窗帘生产线项目”的建成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现有产能,解决产能瓶颈,加强终端成品的生产能力,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有利于公司把握市场机遇,提升整体竞争力;“智能遮阳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生产技术和工艺、增强公司的人才储备和技术储备,提高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和转化能力,全面提升公司的综合研发能力。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并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争取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3)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将严格依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审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或拟定关于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制度和规定。同时,本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要求约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若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或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内部规定或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并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或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人所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六、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西大门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西大门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及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最新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将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其中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主要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①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或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20%,但特殊情况除外;前述特殊情况系指:
A、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B、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引起行业盈利大幅下滑,致使公司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C、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D、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E、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
②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独立董事应对股票分红的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在涉及股票分红的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对股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③公司在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急需投资项目的条件下,应尽量加大各年度现金分红的比例和频率;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④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2)除上述程序外,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对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进行专项审议,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上市后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鉴于公司的发展阶段在未来三年仍处于成长期,且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全部完成,未来仍存在重大资金支出的安排,因此,公司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0%。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于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
在实施分红后,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项目投资等投入。
(三)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本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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