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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民事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94         证券简称:大商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33,037,415.0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 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背景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河南省金博大投资有限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投资”)、河南省金博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金博大投资”,为信达公司全资子公司)基于《金博大城项目合作特别协议》、《土地转让协议》及《河南郑州金博大城商场十年期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等合同产生系列纠纷,互有诉讼。相关诉讼背景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十、(二)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诉讼、仲裁情况”,及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披露的《关于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2020-030号)。公司认为,《河南郑州金博大城商场十年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格,该租金标准的确定系基于《金博大城项目合作特别协议》对金博大城项目的整体性约定,并以此为前提,信达投资对《金博大城项目合作特别协议》的违约导致该租金标准的约定已失去前提和基础。2020年4月22日,公司与金博大投资解除《租赁合同》,并开始办理物业的交接。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金博大投资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本案将于2020年12月25日开庭。

  二、 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原告起诉理由

  (一)案件事实

  原告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双方租赁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租金标准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为132,184,000元,此后每年递增1.68%,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按季度支付租金;合同提前解除后,金博大商场处于空租状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租金、违约金并赔偿空租期损失。

  (二)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5月6日的租金51,128,159.51元及违约金4,581,083.09元;

  2、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原告空租期损失75,328,172.44元及因拆除装修装饰物而产生的损失暂计200万元;

  3、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认为,由于信达投资对《金博大城项目合作特别协议》的违约,导致《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已失去前提和基础,且根据相关政策原告理应相应减免疫情影响期间租金;原告主张由公司赔偿合同解除后的空租损失没有依据。但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将2020年1-4月的租金44,331,156.92元计入当期费用。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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