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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0-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58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证据交换时间:2021年1月13日

  (二)、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其是实用新型名称“连续量产超细纳米级金属粒子的纳米粒子生长器”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16 2 1306206.8,现行有效。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并使用了侵害上述专利权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三、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使用侵害ZL2016 2 1306206.8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并将产品销毁。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80万元。

  3、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四、 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产品均是利用自行研发的技术所生产,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宁波广博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自行研发的技术和申请的专利设计、装配及使用相关生产设备进行生产的历史已近20年。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在初始进行设备及产品的研发、生产时,就已经开始对生产技术、工艺及装置申请并取得了相关专利。

  公司研发生产的纳米金属粉体具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公司认为自身生产经营不存在侵害涉诉专利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和高度重视上述诉讼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4 日

  证券代码: 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0-002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于2020年12月11日、12月14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苏01民初3293号)及起诉状等相关文件(详见公司2020-003号公告)。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广弘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实际控制人王利平先生书面问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前述涉诉的披露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本公司股票于2020年12月11日、12月14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函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截至目前,除了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事项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公司目前尚未发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媒体或市场传闻和涉及热点概念的事项。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核实,除前述公司涉诉的披露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其他有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苏01民初3293号)及起诉状等相关文件(详见公司2020-003号公告)。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目前,除前述公司涉诉的披露事项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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