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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12月1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发布公告《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有份额类别为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A类份额已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自2020年12月17日起,本基金A类份额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3.自2020年12月17日起,本基金C类份额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对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其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针对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1)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2)非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的转换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上述基金调整后的转换费用如下:

  (一)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递减,具体各基金的赎回费率请参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在本公司网站(www.99fund.com)查询。基金转换费用中转出基金的赎回费总额的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的比例参照赎回费率的规定。

  (二)申购补差费用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不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不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零)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本基金的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份。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本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本业务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3、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进行扣款。由于销售机构关于具体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的规定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4、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金额应不低于销售机构规定的最低定投金额。

  5、定投业务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将开展本基金的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执行的定投申购费率为准。

  6、定投的实际扣款日为定投的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起查询定投的确认情况。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不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线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含跨TA转换)、定投业务。

  7.1.2场外代销机构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与定投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99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9918)咨询相关信息。

  2、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汇添富基金高度重视投资者服务和投资者教育,特此提醒投资者需正确认知基金投资的风险和长期收益,做理性的基金投资人、做明白的基金投资人,享受长期投资的快乐!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7日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现将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用结构有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17:00止。本次大会于2020年12月16日上午9:30进行了计票,计票工作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参加本次大会投票表决的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共计78,192,347.18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27,248,180.91份的61.4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为:78,192,347.18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用结构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

  二、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0年12月1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用结构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为2020年12月17日。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基金事项的实施情况

  1、基金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用结构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已对《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订,并同步更新《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修订后的基金法律文件自2020年12月17日生效。

  2、调整赎回费用方案的实施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自2020年12月17日起,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下述赎回费用结构。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四、备查文件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起增设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原份额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类别

  1、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份额基金代码为:006893,C类份额基金代码为:011057)。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具体如下: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本基金的投资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详细见附件。

  2、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将同时对《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3、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相关内容。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公司网站(www.99fund.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8-9918)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汇添富丰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要点

  一、《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增加第八条“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三条中的第一段修改为: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第二条“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增加第3点“销售服务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四、《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三条“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修改为: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根据本基金新增基金份额需要作出的其他必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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