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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年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20-099

  转债代码:113559        转债简称:永创转债

  转股代码:191559        转股简称:永创转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12月22日

  ● 可转债付息日:2020年12月23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0年12月23日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本发行人”)于2019年12月23日发行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12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全称):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永创转债

  3、债券代码:113559

  4、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债券发行规模:51,217万元(512.17万张)

  6、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2019年12月23日至2025年12月22日(6年)

  7、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第一年0.6%、第二年0.8%、第三年1.4%、第四年1.8%、第五年2.3%、第六年3.0%。

  8、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可转债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9、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9年12月27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0年6月29日至2025年12月22日止)。

  10、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为 10.39 元/股,最新转股价为10.32 元/股。

  11、信用评级情况: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可转债的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12、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3、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吕婕将其合法拥有的58,813,803股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同时,实际控制人罗邦毅、吕婕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14、上市时间和地点:2020年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永创转债第一年付息,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6%(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6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12月22日

  2、可转债付息日:2020年12月23日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0年12月2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12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永创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6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48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6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6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七路2号

  联系人:张彩芹、耿建

  联系电话:0571-28057366

  传真:0571-28028609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周磊、田稼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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