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0-09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或“公司”)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2月16日上午9时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或“法院”)已于2020年9月25日裁定受理永泰能源重整,并指定永泰能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4)。
永泰能源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2月16日上午9时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由晋中中院主持,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主要议程
本次债权人会议主要议程:债权人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二、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因公司不欠薪、不欠税,所以不涉及职工债权组及税款债权组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6家,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为6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总数的100%,已超过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6,827,529,136.66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7.01%,已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普通债权组
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583家,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527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总数的90.39%,已超过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36,567,159,915.76元,占普通债权总额的87.26%,已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三、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向晋中中院提交《关于提请裁定批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报告》。
四、相关提示
公司重整工作得到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以及永泰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和关心。本次《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高票通过,体现了市场和债权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通过重整方案顺利实施与落地,公司债务结构将得到优化,财务状况将得到较大改善,持续盈利能力将得到加强,经营业绩将得到提升,公司价值将得到进一步体现,为全体债权人与出资人提供预期更好、质效更高的回报。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重整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0-096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于2020年12月16日裁定批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或“公司”)重整程序。
一、公司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永泰能源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20年12月16日召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2020年12月17日披露的《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晋中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裁定批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报告》,同日公司收到了晋中中院送达的(2020)晋07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永泰能源重整计划,并终止永泰能源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16日,永泰能源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提请裁定批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报告》,称永泰能源于2020年12月16日召开永泰能源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组表决通过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请求本院批准永泰能源重整计划。
本院认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经永泰能源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经出资人组表决通过,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晋中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晋中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永泰能源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永泰能源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永泰能源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永泰能源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2020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显著积极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通过重整计划顺利实施与落地,公司债务结构将得到优化,财务状况将得到较大改善,持续盈利能力将得到加强,经营业绩将得到提升,公司价值将得到进一步体现,为全体债权人与出资人提供预期更好、质效更高的回报。公司将充分发挥所处煤炭和电力基础产业的互补优势,立足于现有综合能源核心业务基础,充分发挥资源禀赋及区位优势,坚持和推进“聚焦主业、提质增效”的发展战略,致力于发展成为具有区域竞争力的大型综合能源供应商。
四、相关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重整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0-095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或“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2020年12月16日14时30分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或“法院”)已于2020年9月25日裁定受理永泰能源重整,并指定永泰能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4)
永泰能源出资人组会议于2020年12月16日下午14时30分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晋中中院主持,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出资人或其代理人共计1,573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032,383,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出资人或出资人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数合计4,114,749,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1%;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的出资人共1,569人,代表股份数合计2,917,633,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为:同意7,030,547,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出资人所持股份的99.97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永泰能源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三、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向晋中中院提交《关于提请裁定批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报告》。
五、相关提示
公司重整工作得到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以及永泰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和关心。通过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与落地,公司债务结构将得到优化,财务状况将得到较大改善,持续盈利能力将得到加强,经营业绩将得到提升,公司价值将得到进一步体现,为全体债权人与出资人提供预期更好、质效更高的回报。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重整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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