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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20-8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辽02民初880号、(2020)辽02民初888号、(2020)辽02民初1023号、(2020)辽02民初1026号、(2020)辽02民初1027号、(2020)辽02民初1028号、(2020)辽02民初1029号、(2020)辽02民初1037号、(2020)辽02民初1041号、(2020)辽02民初1043号、(2020)辽02民初1056号、(2020)辽02民初1059号、(2020)辽02民初1086号、(2020)辽02民初1099号、(2020)辽02民初1111号、(2020)辽02民初1113号、(2020)辽02民初1116号、(2020)辽02民初1120号、(2020)辽02民初1122号、(2020)辽02民初1123号、(2020)辽02民初1124号、(2020)辽02民初1137号、(2020)辽02民初1138号、(2020)辽02民初1145号、(2020)辽02民初1146号)等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自然人姜志刚等25人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1,067.75万元。现将涉及上述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姜志刚等25人。

  被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索要各项经济损失、诉讼费。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1,067.75万元。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0年6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9号,详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48)。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法院应诉通知书等材料。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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