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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及判决结果暨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 20201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21日,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洛阳北玻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出具的(2020)豫民终793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豫民终793号《民事调解书》就公司诉侯学党因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及判决,法院调解、判决本公司解除与侯学党等签订的《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收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并返还本公司相关款项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背景

  2019年2月,公司认为被告侯学党违反双方的股权转让有关协议,将侯学党等作为被告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诉求为解除有关协议、返还有关款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日披露的《关于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

  2020年7月,公司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03民初89号],法院判决解除《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收购协议书》等协议、返还有关款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

  2020年8月,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一审被告侯学党因不服洛阳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2019)豫03民初89号],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二审上诉通知暨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9)。

  2020年11月,公司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豫03民初170号《传票》,侯学党以继续履行《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收购协议书》等协议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5,930万元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暨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

  二、调解及判决情况

  1、(2020)豫民终7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河南高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达成协议,主要如下:

  1)经各方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收购协议书》与《补充协议》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解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不再就《收购协议书》与《补充协议》享有任何权利、互负任何义务。

  2)侯学党同意由其本人或其指定的主体向洛阳北玻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7,020万元,其中2,000万元于本和解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的内支付,每个月各支付700万、700万、600万元,剩余5,020 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洛阳北玻公司一次性支付。

  3)洛阳北玻公司在收到700万元后五个工作日内,应配合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法律文书的签署(包括但不限于决议、公司章程等),并配合侯学党或其指定主体办理关于公司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洛阳北玻公司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侯学党或其指定的人员变更登记手续。洛阳北玻公司收到2,000 万元的五个工作日内应当配合侯学党办理将持有的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股权14.53% (对应注册资本1,453万元)返回侯学党或其指定主体及进行工商变更,并配合签署相应法律文件。洛阳北玻公司同意待收到剩余的5,020 万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持有的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剩余全部股权返还侯学党或其指定主体。

  4)洛阳北玻公司、侯学党均同意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对侯学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向洛阳北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5年。

  5)侯学党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名称的工商、税务等机构的变更登记,不能再使用“北玻”字号;侯学党、尚直芳、李照米、恒和昌公司确保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停止使用“北玻、Northglass及图”的商标。但因本调解协议签署前已经形成的业务而存留于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处的信息体现前述商标、字号等情况的除外。

  6)洛阳北玻公司收到侯学党的700万元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2019) 豫03民初89号的全部查封等保全措施。在解除前述查封五个工作日内,由侯学党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2020)豫03民初170号案的起诉,并申请解除该案的全部查封等保全措施。

  7)各方应诚实、全面履行本协议,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河南高院认为, 上诉人侯学党与被上诉人洛阳北玻公司及一审被告尚直芳、李照米、恒和昌公司、一审第三人广东北玻公司针对原审判决及其他相关纠纷所达成的部分调解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河南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第十七条“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的规定。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2020)豫民终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

  河南高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初89号民事判决;

  二、侯学党向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7,020万元资金占用费,该费以7,020万元为基数(侯学党分批返还部分,相应调减该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8月31日计算至该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53.5503万元,保全费0.5万元,由侯学党负担9.935万元,由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1153万元。本案二审受理费34.18万元,由侯学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收到二审判决,为本案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基于谨慎性原则,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度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有关投资款将于二审判决生效当期转入长期应收款。经初步测算,二审判决对公司利润总计产生不利影响约750万元,最终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本次判决有利于公司解决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相关的协议纠纷,有利于调解结果的实际执行,收回前期投资款项,补充公司现金流,保障公司权益不受损害,维护股东利益。2020年12月21日,公司已收到侯学党返还款项2,000万元,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积极开展后续执行,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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