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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ST兆新         公告编号:2020-2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合同>的议案》,公司与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瑞禾”)于2020年7月29日签订了《和解合同》。根据《和解合同》的约定,公司应于2020年8月30日前向东莞瑞禾支付违约金750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向东莞瑞禾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2020年11月30日前向东莞瑞禾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向东莞瑞禾支付剩余全部违约金63,132,656.99元及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530,015,537.93元。

  公司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获悉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公司与东莞瑞禾债务纠纷一案。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公司已支付东莞瑞禾2020年8月30日违约金750万元及2020年9月30日违约金1000万元。因债务重组流程需要,经双方协商暂未支付2020年11月30日违约金1000万元,且截至目前未支付2020年12月31日剩余全部违约金63,132,656.99元及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530,015,537.93元。本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形象有负面影响,公司将尽快与东莞瑞禾推进债务重组流程,消除公司负面影响。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ST兆新        公告编号:2020-213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科恩斯实业债务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债务和解概述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或“债务人”)与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恩斯实业”、“乙方”或“债权人)债务纠纷事项经双方多次协商沟通,现已达成和解,双方已于2020年11月27日签署《框架协议》。2020年12月21日,公司与科恩斯实业正式签订《和解协议书》,科恩斯实业将豁免公司2020年年度应付的剩余未付利息人民币4,850,879元,并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对于公司未清偿的8,500万元借款本金,将计息利率由2%/月(即24%/年)降低为15.4%/年。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蔡继中先生与全资孙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圣坤仁合”)、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协通”)为《和解协议书》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8,500万元,担保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达成展期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签署之日起至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蔡继中先生)/三年(围场圣坤仁合、河南协通),上述各方于2020年12月21日签署了《保证合同》及《执行担保合同》。此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蔡继中先生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

  根据《和解协议书》的约定,科恩斯实业同意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1、申请解除对公司名下的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兆新能源工业园城市更新单元项目项下24套物业的轮候查封;2、申请将公司移除失信人名单;3、申请解除针对公司名下的深圳市新彩再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兆威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兆腾气雾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家附属公司的股权冻结;4、申请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期满日为2021年4月15日。

  本次债务重组在公司总经办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债务和解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J8HP8D

  法定代表人:周锡楼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村社区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主楼4908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03月26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进出口相关配套业务(涉及国营贸易、配额、许可证及专项管理规定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后经营);自有物业租赁;经济信息咨询;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的批发、销售;金属材料、建材、塑胶制品的批发与零售;国内、国际货运代理;供应链管理;物流方案设计;物流信息咨询,实业投资项目信息咨询。(以上项目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涉及限制项目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香港科恩斯有限公司持股100%,实际控制人为黄绍嘉先生。

  经查询,科恩斯实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科恩斯实业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等方面均不存在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科恩斯实业与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宝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宝信供应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三、债务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

  鉴于:

  1) 乙方作为债权人对于甲方享有两笔借款本金分别为2,000万元、6,500万元的债权并经罗湖区人民法院确认,现处于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案号分别为(2020)粤0303执10164号、(2020)粤0303执10165号;

  2) 甲乙双方就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清偿事宜,已于2020年11月27日签署《框架协议》。

  现甲乙双方就以上2笔债权的还款事宜达成和解方案,并一致同意签署本和解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1、债权债务确认

  (1)甲乙双方以2020年12月31日为计息截止日,确认乙方享有的2笔借款本金及对应的应收利息明细如下:

  

  (2)在强制执行程序中,2020年8月17日,乙方已执行到账人民币5,562,454.34元;2020年12月4日,甲方已主动支付1,000万元的利息,以上2笔款项共计人民币15,562,454元,该款项为甲方用以清偿到期利息。

  则,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甲方应付乙方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8,500万元及应付利息为人民币4,850,879元,两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89,850,879元。

  2、还款承诺及利息、利率调整:

  甲方承诺:将于2021年4月15日之前,按本协议约定一次性偿还应付乙方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应付利息;

  如甲方遵守前述承诺,乙方自愿作出如下的利息豁免及利率调整承诺:

  (1)乙方将豁免2020年年度甲方应付的剩余未付利息人民币4,850,879元;

  (2)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对于甲方未清偿的8,500万元借款本金,乙方将计息利率由2%/月(即24%/年)降低为15.4%/年。

  如在2021年4月15日之前,甲方未完成本条约定的承诺内容,则乙方的利息豁免及利率调整承诺内容不生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2020年年度未付利息人民币4,850,879元并继续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按2%/月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直至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之日。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同意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

  (1)申请解除针对甲方名下的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兆新能源工业园城市更新单元项目项下24套物业的轮候查封;

  (2)申请将甲方移除失信人名单;

  (3)申请解除针对甲方名下的深圳市新彩再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兆威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兆腾气雾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家附属公司的股权冻结;

  (4)及申请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期满日为2021年4月15日。

  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就以上申请解封事宜向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文件,但双方均不对以上申请的结果及完成时间做出任何的承诺,具体的解封程序应由甲乙双方配合完成,并以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审查结果及决定为准;且在办理解封/移除失信人名单程序过程中或完成后,如甲方的经营状况、商业信誉进一步恶化或甲方未完成本协议第二条的还款承诺,乙方有权终止该程序或再次进行冻结查封及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4、执行担保事项:

  为了确保甲方切实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甲方的法定代表人蔡继中及甲方附属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及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将向乙方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并向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办理执行担保手续。

  5、本合同效力

  本和解协议经双方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法人/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成立,本协议自第四条约定的执行担保申请获得罗湖区人民法院批准后,本协议生效。自本协议生效后,已签署的框架协议的效力自动终止,对双方均不再具有约束力。

  四、债务和解项下担保的主要内容

  为了确保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HJXY-202012-001的《和解协议书》及(2020)粤0303民初78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3执10164号)、(2020)粤0303民初78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3执10165号)(以下统称为称主合同)切实履行,保证人愿意,在执行阶段就债务人依主合同产生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向执行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担保保证书》,公司董事长蔡继中先生与全资孙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拟为《和解协议》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8,500万元,担保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达成展期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签署之日起至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蔡继中先生)/三年(围场圣坤仁合、河南协通)。

  五、债务和解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签订《和解协议书》有利于解决公司债务纠纷,减轻公司债务负担,优化债务结构。若公司如期完成《和解协议书》约定的承诺内容,本次债务和解豁免的利息人民币4,850,879元将对公司2020年度业绩产生一定积极影响;同时,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计息利率由2%/月(即24%/年)降低为15.4%/年,将减少公司2021年度利息人民币2,741,250元,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将以年审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本次担保系公司为解决与科恩斯实业相关债务纠纷提供的担保,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缓解公司偿债压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1、若在2021年4月15日之前,公司未完成《和解协议书》约定的承诺内容,则科恩斯实业的利息豁免及利率调整承诺内容不生效,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年度未付利息人民币4,850,879元并继续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按2%/月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直至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之日。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书》、《担保合同》、《执行担保保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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