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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920      证券简称:德赛西威      公告编号:2020-0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27,500,000股,占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的77.7273%。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166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00万股,并于2017年1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45,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55,000万股,其中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8182%,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818%。

  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为55,000万股,其中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2,76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7545%,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2,2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45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赛集团”)、惠州市威永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威永德”)、惠州市威永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威永杰”)、惠州市威永昌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威永昌”)、惠州市威永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威永盛”)和惠州市恒永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永威”)6家股东。

  (一)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德赛集团作出的承诺如下:

  1)自德赛西威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德赛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德赛西威股份,也不由德赛西威回购该部分股份。

  2)德赛集团所持德赛西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德赛西威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德赛西威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德赛西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德赛西威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德赛西威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德赛集团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德赛西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持有股份总数的10%。因德赛西威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减持德赛西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则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德赛西威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德赛西威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德赛西威所有。

  4)德赛西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果德赛西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德赛西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承诺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德赛西威招股说明书存在上述情形后10个交易日内,承诺人将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承诺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承诺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如德赛西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相关承诺,承诺人将在德赛西威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德赛西威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德赛西威处获得分红,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德赛西威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针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承诺不越权干预德赛西威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德赛西威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德赛集团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6)德赛集团及德赛集团控制的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任何对德赛西威及德赛西威附属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德赛集团承诺在持有德赛西威股份期间,将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对德赛西威及德赛西威附属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同时德赛集团亦将促使德赛集团控制的企业遵守前述承诺。若出现德赛集团或德赛集团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或活动与德赛西威及德赛西威附属公司构成竞争的情况,德赛集团同意将该等业务或活动交由德赛西威以合理价格收购,或将该等业务或活动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如违反上述承诺,德赛集团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充分赔偿给德赛西威或德赛西威附属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该承诺出具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

  7)自德赛西威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当德赛西威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德赛西威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德赛西威未在其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其股价仍然触发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德赛集团将增持德赛西威股票,增持资金或股票数量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①单一会计年度用以增持的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②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份超过贵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承诺人未采取已经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①承诺人将在德赛西威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德赛西威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德赛西威有权以承诺人应获得的与增持股份所支付对价金额相等的德赛西威现金分红或工资薪酬,代承诺人履行相关的股份增持义务;③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的约束措施

  若违反相关承诺,承诺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①承诺人将在德赛西威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承诺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③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德赛西威所有,承诺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德赛西威指定账户;④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德赛西威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德赛西威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约束措施

  若违反相关承诺,承诺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①承诺人将在德赛西威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承诺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③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德赛西威所有,承诺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德赛西威指定账户;④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德赛西威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德赛西威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约束措施

  承诺人若违反已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人将在德赛西威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德赛西威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德赛西威处获得分红,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德赛西威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股东恒永威、威永昌、威永盛做出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上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如果本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将在贵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股东威永德、威永杰做出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则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①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③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一致。

  3、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无。

  4、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无。

  5、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无。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其所做出的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2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7273%。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6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惠州市德赛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4月9日变更登记名称为“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具体详见公司2018-026号公告。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信证券认为:德赛西威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中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则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的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德赛西威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国信证券同意德赛西威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六、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三)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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