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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亚联发展        公告编号:2020-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25日下午14:30

  3、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一路28号达实大厦1902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王永彬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0,227,106股,占全部股份393,120,000股的28.039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0,208,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34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23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5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同意110,208,50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31%,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69%,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8,21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2%,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8%,弃权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陈光耀律师、李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6日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发展”)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20年12月2日召开的亚联发展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2020年12月3日,亚联发展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2月25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一路28号达实大厦1902公司会议室召开。

  亚联发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2020年12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亚联发展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110,227,106.00股,占亚联发展股本总额的28.039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亚联发展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亚联发展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10,208,506.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1%;反对股份18,600.00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弃权股份0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光耀

  经办律师:陈光耀  李 芳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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