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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 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确定重整意 向投资人暨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20     股票简称:*ST节能      公告编号:2020-1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已于2020年11月20日出具《决定书》((2020)苏01破申76号))同意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为江苏院预重整期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0)。江苏院预重整管理人三法律所已于2020年12月11日发布了《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在巨潮资讯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12)。

  2、南京中院决定对江苏院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最终受理江苏院重整申请,不代表江苏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如果南京中院正式受理江苏院的重整申请且江苏院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和江苏院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如果不能顺利实施,江苏院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同时公司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于近日从江苏院预重整管理人处获悉,江苏院重整意向投资人已于2020年12月18日向管理人提交了《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投资文件》,并于2020年12月23日向管理人账户支付了人民币贰仟万元投资保证金,管理人根据《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评审规则,确定其为江苏院重整意向投资人,管理人已于今日与重整意向投资人签订了书面投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管理人于2020年12月25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披露的《关于确定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意向投资人的公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确定重整意向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3日向江苏院重整意向投资人出具了《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意向投资人资格确认书》。重整投资人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汉宸(武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梦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9MH789Y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27号愿景广场二期1栋2层43号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于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乙方:汉宸(武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1、2020年11月20日,南京中院做出(2020)苏01破申76号《决定书》,决定对江苏院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2、2020年12月11日,管理人公开发布了《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下称“《招募公告》”),拟通过公开方式引入重整投资人。

  3、乙方按照《招募公告》的要求参与了投标,并于2020年12月23日向管理人缴纳了投资保证金。同时,乙方被确定为江苏院预重整阶段的重整意向投资人,管理人向乙方送达了重整投资人资格确认书。

  (一)重整投资方案

  1、在南京中院裁定批准江苏院重整计划草案后60日内,乙方出资2亿元现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并按照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清偿债务(具体投入的现金数额以满足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债权清偿方案为准,如现金实际投入需求超过2亿元,乙方承诺补足)。同时,乙方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对江苏院注入经营性资产,用于支持江苏院做好原有主营业务的持续经营、实施产业转型升级方案以及实施产业整合。

  2、在乙方按照上述约定完成现金和实物资产投入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对标的项目的相关权益进行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以确保乙方能及时行使相关权利以及重整计划的平稳、顺利执行。

  3、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乙方有义务按照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尚未完成标的项目划转手续等事由为借口拒绝或推诿。

  (二)承诺与声明

  1、甲方承诺《招募公告》中披露的内容真实、有效,并严格遵守《招募公告》中的相关规定。

  2、甲方承诺签署本协议已经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

  3、乙方承诺投资文件中披露的内容真实、有效,并严格遵守投资文件中做出的各项承诺。

  4、乙方承诺签署本协议已经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

  5、乙方声明乙方支付重整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乙方拥有合法的使用权。

  (三)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投入资金或资产的,或存在其他违约情形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对其已缴纳的保证金及其他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取消其重整投资人的资格。

  2、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做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协议约定及《招募公告》、投资文件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

  (四)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依法提交南京中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五)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1、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附解除条件。如南京中院未受理江苏院重整或江苏院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南京中院批准,则本协议自动解除。本协议解除后,乙方在投标时缴纳的保证金按照《招募公告》的规定退还。

  3、甲、乙双方一致认可,双方对乙方作为江苏院重整投资人资格的确认,以及签署本协议,均是以乙方在投标、定标等程序中不存在违法违规和虚假承诺等情形为前提的,若乙方在该项程序中被法院认定为存在违法违规或虚假承诺等情形,甲方有权不予认可乙方的重整投资人资格,并单方解除本协议。

  (六)其他

  1、如南京中院裁定受理江苏院重整,经法院批准的江苏院重整计划的相关内容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2、《招募公告》及乙方的投资文件是本协议的附件,《招募公告》及乙方投资文件中的内容对本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3、本协议、《招募公告》、江苏院预重整方案、江苏院重整计划(草案)以及乙方投资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时,江苏院重整计划(草案)的效力优于江苏院预重整方案,江苏院预重整方案的效力优于本协议,本协议的效力优于《招募公告》及乙方投资文件。

  4、如有未尽事宜需要另行协商的,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5、本协议壹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叁份,南京中院备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订有利于推动江苏院预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管理人将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并结合江苏院实际情况和与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的沟通情况,制定并向南京中院和债权人提交预重整方案。

  若后续南京中院能正式受理江苏院破产重整申请且顺利实施完毕,公司和江苏院的经营状况将得到改善。

  四、风险提示

  1、江苏院已向南京中院申请破产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江苏院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及江苏院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江苏院的重整申请且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江苏院及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江苏院和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江苏院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江苏院被宣告破产,公司将失去对江苏院的控制权,又因为江苏院是公司唯一经营实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连续三年经审计净利润为负、连续两年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为负面临被暂停上市交易的风险。

  若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21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该立案调查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2020年11月19日和2020年1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公司将持续关注江苏院的预重整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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