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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弘高创意

  股票代码:00250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3号楼109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以物抵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1号A座113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以物抵债)

  减持签署日期:2020年12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变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注:本权益变动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结构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一)股权控制结构

  (二)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弘高慧目持有的上市公司65,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6.34%,因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经债权人江海证券申请于2020年11月30日10时至2020年12月1日10时经北京三中院通过“工商银行融e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因无人应拍而流拍,详见《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近日收到北京三中院(2020)京 03执恢 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弘高慧目持有的上市公司65,000,000股股份以以物抵债方式转至江海证券名下,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暂未完成。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弘高中太持有的公司股份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25,800,523股的0.97%,因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经债权人江海证券申请于2020年11月30日10时至2020年12月1日10时通过“工商银行融e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因无人应拍而流拍,详见《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近日收到北京三中院(2020)京 03执恢 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弘高中太持有的上市公司10,000,000股股份以以物抵债方式转至江海证券名下,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暂未完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弘高慧目及弘高中太拟合计持有公司420,115,6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40.95%,共计持股比例下降7.31%。江海证券作为公司债权人拟取得公司75,000,000股(暂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占上市公司总股本7.31%。

  根据《收购办法》《准则15号》等相关规定,弘高慧目、弘高中太、江海证券应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因司法裁定等情况被动减持股票的可能。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15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人民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弘高慧目及弘高中太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权益。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弘高中太持有上市公司258,363,3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5.19%,弘高慧目持有上市公司236,752,2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3.08%,弘高慧目及弘高中太合计持有公司495,115,6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48.27%。本次权益变动后,弘高中太持有上市公司248,363,3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4.21%,弘高慧目持有上市公司171,752,2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6.75%,弘高慧目及弘高中太合计持有公司420,115,6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40.95%,共计持股比例下降7.31%。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结果

  此次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495,115,6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8.27%,该部分股份属于非流通限售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拟持有上市公司420,115,6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0.95%,该部分股份仍处于冻结或轮候冻结状态, 属于非流通限售股。

  除上述已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其他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2020)京03执恢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址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盖章: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0年12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0年12月28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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