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1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新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矿业”)于2020年11月23日与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尔克卫”或“交易对方”)签订《关于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出售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张家港)”)100%股权,交易价格拟定为15,100万元人民币。交易价格将根据股权交割日标的公司账面留存资金、账款回收等情况最终确定。本次交易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7)。
新能(张家港)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不再持有新能(张家港)公司股权,不再将新能(张家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出售新能(张家港)股权有助于公司整合资源及业务板块,进一步聚焦天然气主业,符合公司成为天然气产业智能生态运营商的发展战略。
公司已收到交易对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15,100万元。公司经初步测算,新能(张家港)公司账面净资产约为11,053万元(2020年10月31日新能(张家港)已计提资产减值约4,046万元),此次股权转让价款与账面净资产的差额约为4,047万元,确认为投资收益。结合上述情况,此次股权转让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股票简称:新奥股份 股票代码:600803.SH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奥股份
股票代码:600803.SH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1号楼17层1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1号楼17层1701
股份变动性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2020年12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控股”)在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股份”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新奥股份中拥有权益。
3、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一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3396.HK),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联想控股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为: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联想控股与弘创(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创投资”)已于2020年12月30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约定双方在新奥股份的一致行动关系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
二、未来十二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新奥股份股份的计划。若有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联想控股与弘创投资于2018年8月24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在提案权、其他股东权利行使及退出等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联想控股与弘创投资解除上述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变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联想控股、弘创投资分别持有新奥股份24,590,164股、119,200,820股股份,占新奥股份总股本的0.95%、4.58%。
二、本次权益变动说明
联想控股与弘创投资已于2020年12月30日签署了《终止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协议》的效力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再按照《一致行动协议》履行任何权利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联想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未来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重大交易或形成其他安排,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无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旻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法定代表人:宁旻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法定代表人:宁 旻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803证券简称:新奥股份公告编号:临2020-105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股份数量变动,系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股东弘创(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创投资”)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说明函》:弘创投资与公司股东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控股”)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其一致行动关系已于该协议签署日终止。具体情况如下:
一、 一致行动关系产生情况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弘创投资及联想控股的持股情况如下:
弘创投资和联想控股于2018年8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在提案权、其他股东权利行使及退出等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
二、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情况
因联想控股管理架构调整,致使弘创投资与联想控股的合作发生变化,弘创投资与联想控股已于2020年12月30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协议》的效力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弘创投资与联想控股不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除此之外,弘创投资与联想控股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
弘创投资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弘创(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专项核查意见》,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弘创投资与联想控股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弘创投资与联想控股不具有一致行动关系。
三、本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影响。
2、弘创投资与联想控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弘创投资持有公司4.58%的股份,联想控股持有公司0.95%的股份。
四、相关承诺
弘创投资及联想控股承诺,自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
1、弘创投资及联想控股对公司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合计持股比例在5%以上(含5%)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要求: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上述1%、2%额度由弘创投资及联想控股共享,即弘创投资及联想控股的减持数量、比例合并计算。
2、在前述情形下,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则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合并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时公告相关进展情况。
3、继续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其他相关规定。
五、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新奥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弘创投资)》、《新奥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联想控股)》。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股票简称:新奥股份 股票代码:600803.SH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奥股份
股票代码:600803.SH
信息披露义务人:弘创(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梦海大道4008号前海深港创新中心C座4楼
股份变动性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2020年12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弘创(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创投资”)在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股份”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新奥股份中拥有权益。
3、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弘创投资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为: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弘创投资与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控股”)已于2020年12月30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约定双方在新奥股份的一致行动关系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
二、未来十二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新奥股份股份的计划。若有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弘创投资与联想控股于2018年8月24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在提案权、其他股东权利行使及退出等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弘创投资与联想控股解除上述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变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弘创投资、联想控股分别持有新奥股份119,200,820股、24,590,164股股份,占新奥股份总股本的4.58%、0.95%。
二、本次权益变动说明
弘创投资与联想控股已于2020年12月30日签署了《终止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协议》的效力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再按照《一致行动协议》履行任何权利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弘创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119,200,820股股份中已全部质押。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未来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重大交易或形成其他安排,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无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弘创(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曹永刚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曹永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弘创(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曹永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弘创(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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