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0-06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涉案金额为1.7亿元,经一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诉讼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犇宝”)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88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时间:2019年8月18日
诉讼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开庭地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南京
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贝泽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众义达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唐万新
原审被告:浙江犇宝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
浙江犇宝于2017年6月出资1.7亿元人民币认缴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沙泽洺”)1.7亿元有限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为:杭州兆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上海域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长沙泽洺持有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0760)股份73,375,260股。
2017年6月,长沙泽洺以其持有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提供质押担保,向浙江众义达投资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浙江贝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泽公司”)借款5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3个月。因借款到期未偿还,贝泽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长沙泽洺及其合伙人等相关方作为共同被告,浙江犇宝作为长沙泽洺的有限合伙人也被列为被告之一。
(二)一审判决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针对上述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20号。针对贝泽公司要求浙江犇宝在1.7亿元范围内对长沙泽洺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长沙泽洺具有诉讼主体地位,浙江犇宝对于长沙泽洺的对外债务,应以出资额1.7亿元为限,在浙江犇宝已经完成出资的前提下,贝泽公司主张浙江犇宝对长沙泽洺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
三、诉讼进展情况
(一)二审诉讼请求
贝泽公司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8)浙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改判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6.7亿元范围内对长沙泽洺的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并调整律师代理费。贝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涉及浙江犇宝利益,在此次二审案件中,浙江犇宝诉讼地位为原审被告。
(二)二审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88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71,419元,由贝泽公司负担。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裁决,本案裁判文书确认了浙江犇宝已完成对长沙泽洺的出资,不应承担本案中长沙泽洺引起的债务和法律责任。本次诉讼结果进一步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884号。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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