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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0-114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陈波董事长主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总经理赵继伟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张建军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韩晓东先生、财务总监杨宁先生、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汪强先生、副总经理巨新团先生均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均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2、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放弃了表决权,未参与投票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沈义、张冉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0-115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筹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过程中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知晓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二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二届十七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12月11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前6个月,除下表列示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单位:股)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的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拟定编制、决策审议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人员范围内。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查询结果,并结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公司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经公司核查并根据上述人员出具的承诺函,上述人员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筹划、拟定等相关工作,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其卖出公司股票前,其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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