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0-1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30日,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或“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或“法院”)(2020)晋07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永泰能源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2020年9月25日,晋中中院作出(2020)晋07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晋07破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永泰能源清算组作为管理人。
2020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和《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晋中中院作出(2020)晋07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020年12月30日,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同日,管理人向晋中中院提交了《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认为公司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提请晋中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20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晋中中院送达的(2020)晋07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永泰能源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永泰能源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永泰能源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已经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现金清偿、留债通知、股票划转、现金及股票的提存等事项,重整计划执行已经符合执行完毕标准,管理人所述情况属实,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重整计划顺利实施与落地,公司债务问题将得到彻底化解,债务结构将得到优化,财务状况将得到较大改善,持续盈利能力将得到加强,经营业绩将得到提升。以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为基础测算,本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预计公司资产负债率将由73.04%下降至55.72%,可节省财务费用11.33亿元/年,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均有所增厚,并将产生较大金额的重整收益(上述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随着重整后债务偿还计划的不断推进,公司负债规模还将进一步下降,财务结构将更加健康,信用功能将快速修复,公司将重回良好发展轨道,公司价值将得到进一步体现,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显著积极影响,为全体债权人与出资人提供预期更好、质效更高的回报。公司将立足于现有综合能源核心业务基础,充分发挥资源禀赋及区位优势,坚持和推进“聚焦主业、提质增效”的发展战略,致力于发展成为具有区域竞争力的大型综合能源供应商。
四、相关提示
1、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公司因债务问题涉及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将依法结案,并全部得到有效化解,公司将步入稳定向好的发展阶段。
2、按照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受让本次转增股票的债权人,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次转增的永泰能源股票;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后每个季度减持其所持有的本次转增的永泰能源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六分之一(每个季度可减持但未减持的本次转增的股票,可累计至以后任意季度减持)。公司特别提醒相关债权人严格按照上述锁定期要求执行,避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鉴于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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