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0—302
债券代码:112612 债券简称:17正邦01
债券代码:128114 债券简称:正邦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02号)核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69,908,811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3.16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50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1,506,595.1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78,493,404.83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于2020年12月30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88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福州路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并于2020年12月30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上述募集资金账户包含部分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78,493,404.83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专户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资金受限或乙方无法履行监管职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符合本协议第6条项下的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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