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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20-09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全新好”)与股东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恒投资”)在解除限售纠纷案件中协商达成和解并于近日取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再429号终审裁定。(详见公司2021年1月1日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

  二、承诺内容

  博恒投资在《和解协议》中作出承诺,内容如下:

  博恒投资所持有的3750万股全新好股票,自解除限售之日,36个月内不会通过二级市场减持。

  三、备查文件:

  1、 《和解协议》

  2、 《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再429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20—096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况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全新好”)于2018年2月7日收到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送达的《股份转让协议》,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2018年5月4日公司收到北京泓钧送达的《关于重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说明》及《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相关方重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6)。北京泓钧将所持4685.85万股公司股份转让给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同时《协议》3.2.4条约定“若全新好因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未得到全额补偿、赔偿的,双方一致同意且北京泓钧授权汉富控股立即从1.59亿尾款中扣除全新好因上述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而应获补偿、赔偿的金额后,作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全新好。”

  《协议》签署后,汉富控股累计向北京泓钧质押其持有公司的股份45,000,127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99%,用途为担保支付《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尾款1.59亿元及违约金(如有)等应向质权人支付的款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4)及《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

  2019年4月29日,汉富控股出具了《关于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股东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

  2020年9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公司认为北京泓钧与汉富控股签署《协议》及汉富控股出具的《承诺函》合法有效,对于自身设定的义务明确清楚。基于《协议》、《承诺函》的内容,两被告作为股权交易利益方以及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共同承诺对上市公司涉诉案件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两被告应当遵守其承诺,履行对上市公司的赔偿责任。现公司已因谢楚安(2016)深仲受字第2123号仲裁案件,向谢楚安支付金额39,449,653.16元,相关案件的实际损失已经产生,被告汉富控股履行该部分损失赔偿义务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以汉富控股及北京泓钧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案件进展

  2020年12月3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由法务部送达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初534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 被告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第3.2.4条款有效;

  2、 被告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的承诺函》有效;

  3、 驳回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案件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目前案件判决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将积极跟进该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20-093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用期一年,并同意将《关于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

  司经过前期充分调查和慎重考虑,认为中兴财光华拥有较强的实力和专业服务能

  力,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服务过众多上市公司,具备为公司提供高质量专业服

  务的能力,决定继续聘请中兴财光华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构,聘用期为一年,并根据行业标准和公司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其报酬事宜。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

  3、历史沿革: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99年1月,2013年11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A座24层

  5、业务资质: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6、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7、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中兴财光华执行总分所一体

  化管理,以购买职业保险为主,2019年共同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1,500.00万元,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18,154.97万元。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8、是否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2016年加入PKF国际会计组织

  (二)人员信息

  中兴财光华首席合伙人为姚庚春。截至2019年末,中兴财光华拥有合伙人127名,注册会计师983名,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500名,从业人员总数2988名。

  (三)业务信息

  中兴财光华2019年度业务收入120,496.77万元,其中证券业务收入32,870.98万元,净资产11,789.31万元。出具上市公司2019年度年报审计55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6,581.00万元,资产均值183,46亿元,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四)执业信息

  中兴财光华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

  立性要求的情形。

  拟承做项目合伙人:肖志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业20年,负责过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的年度审计、清产核资等业务,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拟任质量控制复核人:王国辉,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业22年,负责过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年度审计、上市公司报告质量审核,经济责任审计等业务,审核经验丰富,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胡芬芳,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业6年,负责过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的财务审计、内控审计等业务,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五)诚信记录

  自2018年至2020年6月30日,中兴财光华未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行政处罚1 次;受到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20次,均已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了整改。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则规定,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关于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全面审查,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选聘出的中介机构具有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同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同意公司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事前提交的《关于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等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客观的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综上,我们同意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

  鉴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且有效地为本公司提供了2019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服务,对公司情况了解,专业能力胜任,符合公司聘任年度审计机构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用期一年,并同意将《关于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审计委员会意见

  4、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

  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20—094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2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8)。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恒投资”)以公司拒绝代为办理其通过司法竞拍所得的3750万股公司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手续,损害其股东利益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到前述案件后,公司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同时为尊重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是否变更和豁免该批限售股份新持有人博恒投资对原持有人练卫飞相关承诺的承接、是否代新持有人博恒投资办理该批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手续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2月10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关于豁免公司股东博恒投资对其所承接原持有人练卫飞相关承诺的履行,并由董事会代为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的议案》。

  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公司收到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04民初54010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否决了《关于办理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议案》”的决议无效;

  2、 被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作出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关于豁免公司股东博恒投资对其所承接原持有人练卫飞相关承诺的履行,并由董事会代为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的议案》”的决议无效;

  3、 被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原告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3750万股全新好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4、 驳回原告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公司按规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1),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21778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4010号民事判决;

  2、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0年1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博恒投资启动再审程序,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0)粤民申640号。博恒投资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1778号民事裁定,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一、诉讼进展情况

  经协商公司与博恒投资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由博恒投资向法院提交申请撤诉。

  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确认,甲方于2017年11月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取得的乙方3750万股股票(下称“限售股票”)已过限售期,且甲方没有违反其对乙方的承诺。

  2、甲方作为一审原告【案号为(2017)粤0304民初54010号】申请撤回起诉,乙方作为二审上诉人【案号为(2019)粤03民终21778号】申请撤回上诉申请。

  3、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对乙方及监管机构做出承诺:甲方所持有的本案涉案乙方股票,自解除限售之日,36个月内不会通过二级市场减持。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申640号,及《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再429号。

  《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申640号主要内容为: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再429号主要内容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博恒投资的撤诉裁定如下:(1)准许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2)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1778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4010号民事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 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

  2、 《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申640号;

  3、 《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再429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20—097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股价异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连续2个交易日(2020年12月30日、12月31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情形。

  二、说明关注、核实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未收到其他股东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 必要的风险提示

  (一)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二)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披露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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