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1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近日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兴法院”)《民事判决书》,公司与被告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黄锦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合同纠纷一案,宜兴法院判决重庆信友达支付公司4,998万元。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锦光以公司名义与重庆信友达订立原材料采购合同,并以公司名义与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签订了《买方保理合作协议》。重庆信友达与海尔保理签订了《国内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将原料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海尔保理办理保理融资。海尔保理向重庆信友达支付保理款人民币5,000.00万元。公司已向海尔保理支付本金及利息、各项费用合计5,075.70万元。
为追回该笔款项,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重庆信友达立即返还公司4,998.00万元,黄锦光、深圳鑫腾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5月21日《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
二、案件判决情况
宜兴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重庆信友达与中超控股之间的买卖合同已被宜兴法院生效判决解除。而重庆信友达基于上述买卖合同,在与海尔保理签订的相关保理协议中,实际取得了保理款项5,000.00万元。在无法履行保理协议的情况下,海尔公司起诉要求中超控股、重庆信友达承担相应还款责任。上述保理借款纠纷已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且中超控股也已经按照判决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重庆信友达在没有付出对应义务的情况下,实际取得了相应权利。而中超控股在没有获取相应利益的情况下,实际付出了保理款项。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且中超控股与重庆信友达的买卖合同被实际解除的情况下,中超控股要求重庆信友达返还4,998.00万元,宜兴法院予以支持。黄锦光、深圳鑫腾华自愿承担上述债务的还款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宜兴法院予以确认。重庆信友达、黄锦光、深圳鑫腾华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制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相应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重庆信友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超控股4,998.00万元。
2、黄锦光、深圳鑫腾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不排除被告会有上诉的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144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控股
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于2020年5月21日与江苏中新电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电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公司拟将持有的南京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新材”) 61.11%的股权以人民币5,5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新电材。该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5月23日、2020年6月9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78)、《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
2020年8月5日公司与中新电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将交易方式由“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变更为“大宗交易”,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8月6日、2020年8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100)、《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108)。
截至2020年12月30日,公司已通过大宗交易转让5,500万股给中新电材,该项交易已完成。
具体变更情况(转让股权前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4月20日)如下: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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