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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 研究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1-002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或“公司”)是我国知名的大型新材料能源综合产业上市公司,拥有“氢能源、新材料、大环保和交易所”四大产业,形成了完善的一体化循环经济产业链,是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的知名企业。目前公司的氢能、PVC、稀土、土壤调理剂等产品产能和综合经营实力在行业名列前茅。

  公司控股子公司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达茂稀土”)是我国最早从事稀土加工分离的企业之一,拥有碳酸稀土及氧化稀土分离生产线,并且是全国少数几家拥有从选矿、焙烧冶炼、稀土氧化物分离到深加工于一体的全产业链企业,拥有丰富的稀土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镱、镥等原材料提取和应用开发优势,大力发展稀土储氢材料、稀土助剂、稀土催化剂,以及稀土在其他新材料中的应用开发和推广。

  为了做精做强稀土产业,日前,新达茂稀土与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长春应化所”)签署了《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以及《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引进中科院长春应化所的稀土专利技术,具体包括:一种稀土氢氧化物中铈的湿法空气氧化方法、一种稀土氟化物纳米粒子的制备方法、一种从包头稀土矿硫酸浸出液中萃取分离铈、氟、磷的方法。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对方基本情况

  1、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事业单位证书号:110000000776,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5625号,开办资金为15,156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杨小牛,业务范围:无机化学研究、分析化学研究、有机化学研究、物理化学研究、高分子化学与物理研究,相关学历教育、博士后培养,学术交流与技术服务,《应用化学》和《分析化学》出版。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始建于1948年12月,现已发展成为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高技术创新研究及产业化于一体,在国内外享有崇高声誉和影响的综合性化学研究所,成为我国化学界的重要力量和创新基地。

  中科院长春应化所主要研究领域:聚焦先进材料、资源生态环境和人口健康等三大领域。先进材料领域布局先进材料设计、先进结构材料、先进复合材料、先进功能材料与器件、先进能源材料与器件、电分析仪器等6个主要研究方向;资源生态环境领域布局环境友好材料、水处理与净化技术、绿色低碳化学过程与洁净分离工艺、生物质绿色高值化利用等4个主要研究方向;人口领域布局疾病早期诊断与防治、生物医用材料等2个主要研究方向。简称“312”工程。

  七十多年来,中科院长春应化所共取得科技成果1200多项,其中包括镍系顺丁橡胶、火箭固体推进剂、稀土萃取分离、高分子热缩材料等重大科技成果450多项,创造了百余项“中国第一”,荣获国家自然、发明、科技进步奖60多项,院省(部)级成果奖400余项;申请国内和国际专利2100多项、授权1900多项;发表科技论文16000多篇,专利申请、授权数和论文被SCI收录引用数持续位居全国科研机构前5位;建成了3个国家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级分析测试中心、2个中科院重点实验室和1个中科院工程化研发平台;成批成建制地向30余个新兴科研机构和新兴企业输送专业人才1200多人,有32位在本所工作和学习过的优秀科学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被誉为“中国应用化学的摇篮”。

  2、中科院长春应化所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同签署不涉及关联交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交易对方与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3、履约能力分析:

  中科院长春应化所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主要内容

  (一)交易背景

  新达茂稀土与中科院长春应化所经过多年合作,为加强在稀土加工和应用领域的合作,加快公司在稀土催化剂、稀土抗菌材料等稀土新材料领域的研发及工业化生产进度,拓展稀土应用新领域,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新达茂稀土引进中科院长春应化所的稀土专利技术。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1、新达茂稀土与中科院长春应化所于2021年1月4日签订的《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技术内容

  ①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技术,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包括

  但不仅限于:

  专利申请文件公开文本电子版;

  专利授权文件公开文本电子版,专利证书电子版;

  如果有,则提供办理发明人、申请人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乙方转让以下两个专利:

  专利权人: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一种稀土氢氧化物中铈的湿法空气氧化方法;专利号:ZL 201310466622.9

  专利权人: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一种稀土氟化物纳米粒子的制备方法;专利号:ZL 200710055518.5

  ③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

  转让费用:人民币30万元。

  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④其他

  本合同签署后,由乙方负责在甲方支付转让费之后30日内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事宜,甲方协助配合办理。办理专利权转让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⑤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新达茂稀土与中科院长春应化所于2021年1月4日签订的《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技术内容

  ①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技术,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包括

  但不仅限于:

  专利授权文件全文文本;

  专利申请文件全文文本。

  ②乙方普通许可以下一个专利:

  专利权人: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一种从包头稀土矿硫酸浸出液中萃取分离铈、氟、磷的方法;专利号:ZL 201510571527.4

  ③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

  转让费用:人民币10万元。

  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④实施期限:2021年1月4日-2026年1月4日

  ⑤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稀土产业在我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稀土新材料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与公司的产业具有较好的协同效应。公司本次与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开展合作,以新达茂稀土为平台和基础,不断拓宽在稀土产业的合作领域,加强在稀土分离和深加工的合作,有利于提升公司稀土新材料的研发、生产水平,加快公司对稀土在高分子材料、稀土抗菌材料、稀土催化剂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工作。上述合作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将有积极的影响,有助于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的履行存在受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的风险。本合同签署对公司经营业绩暂不构成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依据本公告所述合同履行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2、备查文件目录

  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签署的《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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