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制药 公告编号:2021-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月6日,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 ”),现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丽莎、田云飞、张茜:
经查,我局发现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12月26日,公司披露《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聚民生物与美国RTI公司签订《生产协议第二次修订案》,涉及9亿支安全注射针(EasyPoint)和安全注射器(VanishPoint)产品,总金额约为5.4亿元人民币”“自2021年1月1日起30个月内,将安全注射针(EasyPoint)和安全注射器(VanishPoint)的单价提高0.005美元/支,直至RTI采购达到9亿支上述相关产品”,经查,2020年4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聚民生物与美国RTI公司签订《生产协议第一次修订案》,对RTI出售安全注射器(VanishPoint)的单价降低0.005美元/支,但公司未披露上述降价信息。公司对同类事件进行选择性披露,未遵循信息披露一致性原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李丽莎、总裁田云飞、董事会秘书张茜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2021年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及时向浙江证监局报送相关书面文件。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而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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