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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ST盐湖       公告编号:2021-002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2019-109),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冶”)就与公司、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镁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西中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海西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青28民初66号】,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法定代表人:白小虎。

  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法定代表人:贠红卫。

  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法定代表人:夏风。

  (二)原告提出的基本事由

  2011年6月28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了《5座600t活性石灰套筒窑合同》,约定上海宝冶承包建设盐湖镁业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配套5座600T/d套筒石灰窑装置。后因金属镁一体化项目土建工程延期,致使原告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履行合同,并产生大量人员、机械设备的窝工,同时公司也未向原告支付已建工程款项。2017年8月23日原告与公司签订《5座600t活性石灰套筒窑合同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了付款时间及付款条件,后因盐湖镁业减产,5座石灰窑无法达产达标,公司一直未支付原告工程款。本案中,公司为案涉合同签订主体,与盐湖镁业同为金属镁一体化项目的实施主体。

  基于以上理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向海西中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6,047,204.26元、利息757,438.43元(自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止);

  2.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5,707,975元(按设备合同总价的5%计算);

  3.判令盐湖镁业对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本案所涉工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公司及盐湖镁业共同承担。

  二、法院判决情况

  1.公司与盐湖镁业向原告上海宝冶支付剩余工程款26,047,204.26元、利息661,20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2.公司及盐湖镁业向原告上海宝冶支付违约金5,707,9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3.原告上海宝冶在公司及盐湖镁业欠付的26,047,204.26元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上海宝冶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公司及盐湖镁业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4,363元,由原告上海宝冶负担2,206元,由公司、盐湖镁业负担202,15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公司、盐湖镁业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盐湖镁业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和律师团队已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流程,该事项对公司2020年业绩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严格按照事件进展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8日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ST盐湖       公告编号:2021-001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22日起暂停上市。

  一、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的工作进展情况如下

  (一)继续加强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改善公司基本面,提升公司经营绩效。

  1、截至2020年12月底,公司主营业务产销持续稳定,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大幅提升,其中氯化钾产量约553. 38万吨,碳酸锂产量13,602吨,销量目前公司正在进行年终核算,具体数据敬请关注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告或年度报告。

  2、2020年10月31日,公司按时披露了《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20-106)。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1.18亿元,银行类债权已基本完成股票划转工作,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38.08亿元,为下一步股票恢复上市奠定了基础。

  3、持续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实施流程,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降低经营成本,开源节流,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4、根据《重整计划》要求,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已启动董事会、监事会的优化工作,公司将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在上市公司决策、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注:上述产销数据未经审核,亦未经本公司审计师确认。最终数据请以公司后续发布的定期报告为准。

  (二)督促管理人落实重整计划的资金及提存股票划转工作。

  1、资产收购价款落实情况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与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信资产管理公司”)签署的《资产收购协议》约定,管理人以30亿元的价格向汇信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存货及所持对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应收债权。2020年6月8日,公司收到汇信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的30亿元收购款(内容详见2020年7月7日巨潮资讯网公司披露《关于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根据《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的规定,该项收购价款已用于清偿部分债务。汇信资产管理公司应支付的7,075.18万股股票的处置价款5.95亿元,公司现暂未收到,下一步管理人将持续敦促汇信资产管理公司及时履约,切实保障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2、提存、预留股票划转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本次重整将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78,609.06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9.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264,678.61万股股票。

  2020年3月30日,在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的指导下,管理人监督、协助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登记,其中142,672.33万股股票已登记至债权已经西宁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部分债权人的债权金额未经最终确定的,其相应的预计可受领的122,006.28万股股票已预留至管理人开立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2020年4月24日,在西宁中院的指导下,管理人监督、协助公司将预留股票中的11,831.40万股股票司法划转至债权已经西宁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剩余110,174.88万股股票继续留存于管理人专用账户,待债权确定后再行划转。

  2020年7月20日,在西宁中院的指导下,管理人监督、协助公司将预留股票中的43,397.66万股股票司法划转至债权已经西宁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其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已划转完成315,071,619股股票(内容详见7月23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剩余66,777.22万股股票继续留存于管理人专用账户,待债权确定后再行划转。

  2020年9月25日,在西宁中院的指导下,管理人监督、协助公司将预留股票中的47,283.73万股股票司法划转至债权已经西宁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其中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已划转完成406,276,871股股票(内容详见9月2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剩余19,493.49万股股票继续留存于管理人专用账户,待债权确定后再行划转。

  2020年12月14日,在西宁中院的指导下,管理人监督、协助公司将预留股票中的3,950.10万股股票司法划转至债权已经西宁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剩余15,543.39万股股票继续留存于管理人专用账户,待债权确定后再行划转。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及风险提示

  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联系电话:0979-8448121

  传真号码:0979-8448122

  电子邮箱:yhjf0792@sina.com

  通讯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

  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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