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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55版)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57版)

  

  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园融集团、风舞投资、亿品创投、舟洋创投、南海成长与杭州叩问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承诺人拟长期持有杭园股份股票。在承诺人各自的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承诺人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数额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一)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在各自的限售期满后,承诺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后作出是否减持股份的决定。

  (二)减持股份的方式

  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诺人在杭园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杭园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四)减持股份的期限

  承诺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2019年4月30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产生的全部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本次发行后,公司执行如下股利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稳定、持续、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 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除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外,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或规划综合分析权衡后提出预案。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经营状况,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审核意见,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监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和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一)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二)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三)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为了明确对股东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的条款,制定了《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并经公司2019年4月30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为充分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并综合分析以下因素:

  1、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注重实现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2、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业务开展状况和发展前景,在确定利润分配政策时,满足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3、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全面考虑各种资本金扩充渠道的资金来源数量和成本高低,使利润分配政策与公司合理的资本结构、资本成本相适应。

  三、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

  综合以上因素,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程序与实施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若公司监事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存在异议,可在董事会上提出质询或建议。董事会表决通过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息红利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就延误原因作出说明并及时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求,或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应制定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说明该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因,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需就利润分配政策的变化及新的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是否符合公司利益等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履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决策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社会公众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为正数,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对违规占用资金股东的分红限制

  如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应当扣减分配给该股东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订,确定该时段的分红回报规划。调整后的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且须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过程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五、上市后三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

  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同时,在确保足额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未来仍存在资金支出的安排,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未来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及重大资金支出的安排,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适时调整现金与股票股利分红的比例。

  本分红回报规划方案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正式实施。本方案执行期限届满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并按照决策程序进行重新审议。”

  八、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根据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短期内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为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当时每股收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议案》,就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内容如下:

  (一)填补回报措施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制定了详细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分红的比例、依据、条件、实施程序、调整事项等内容,并对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有利于强化投资者回报。”

  (二)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护杭园股份和公众利益,保持杭园股份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不越权干预杭园股份经营管理活动;

  2、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杭园股份利益。”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九、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杭园股份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停发薪酬或津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本公司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二)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园融集团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杭园股份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公司违反就杭园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杭园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杭园股份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杭园股份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杭园股份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杭园股份指定账户;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杭园股份、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杭园股份、投资者损失;

  6、如本公司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保证公司严格履行杭园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杭园股份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违反就杭园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杭园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杭园股份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杭园股份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杭园股份指定账户;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杭园股份、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杭园股份、投资者损失;

  5、如本人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十、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宏观经济调控及经济增速放缓风险

  目前,我国园林绿化行业的投资资金来源以政府投资为主,民间资本为辅。前者主要集中在市政园林绿化方面,后者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和旅游业方面。总体而言,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更有赖于政府投资力度和投资规模。

  近年来,我国GDP增速有所下降,国内经济发展逐渐进入“新常态”,国家加大了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园林绿化业务与经济发展呈现正相关性,某种程度上,园林绿化的市场容量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应。未来,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将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若未来经济发展放缓,可能对公司承接园林绿化设计与施工业务形成不利预期。

  此外,市政园林绿化项目的投资规模,容易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方财政收支及投资预算的影响。若宏观调控政策(尤其是财政政策)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地方政府财政实力减弱、财政资金不足,各级政府削减或延缓非刚性的财政支出项目,有可能出现投资规模缩减、建设期延长或回款效率下降等不利情况,进而影响公司市政园林工程施工业务的拓展和工程款项的回收,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

  (二)园林绿化行业部分经营资质取消导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根据住建部办公厅于2017年4月13日颁布的《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中相关要求,未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因此,部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经营资质已不再是承接业务的必要条件。

  目前公司拥有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壹级资质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仍然有效且业务承接正常有序,而且公司在行业内多年的精耕细作已经形成了较强的品牌优势,可利用自身品牌及长期以来积累的经验、技术优势作为业务开拓和维持客户资源稳定的重要保障。但是随着我国政府“去行政化”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更多业务资质核准的取消,未来公司可能面临由于行业门槛降低导致的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三)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导致的偿债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669.12万元、2,030.68万元、-14,083.31万元和-2,584.07万元,其中2019年度和2020年上半年的经营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目前大部分园林工程项目往往占用大量营运资金,使得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能力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资金的周转情况。公司目前仍处于业务快速增长阶段,且承接的大型项目逐渐增多,未来经营活动仍将占用大量资金,将会给公司短期偿债能力带来一定的影响。

  (四)业务结算模式导致的营运资金风险

  由于园林工程施工业务的“前期垫付、分期结算、分期收款”运营模式,使得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能力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资金的周转情况。因此,如果客户不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将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及使用效率,进而影响公司园林工程施工业务的持续发展。

  (五)应收款项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含应收款项融资)净额分别为1,112.18万元、2,796.75万元、3,666.92万元和5,069.94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60%、1.17%、1.25%和1.77%;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44,779.32万元、68,965.23万元、118,716.27万元和96,233.47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4.08%、28.73%、40.39%和33.69%;长期应收款净额分别为23,236.06万元、39,751.86万元、54,386.72万元和36,999.71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50%、16.56%、18.50%和12.95%。

  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将存货中已竣工并实际交付但未结算的工程施工余额由存货转入应收账款核算,并根据账龄计提坏账准备。随着公司园林工程施工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未来公司应收款项仍将保持较高水平。

  公司近年来承建的市政工程项目日趋增多,尽管公司均与政府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和支付方式,但是,未来如果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地方政府财政实力出现下降,则公司可能面临一定的项目款项回收风险。

  (六)存货发生跌价损失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70,760.68万元、75,277.24万元、72,643.14万元和2,401.74万元(公司2020年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原列报于存货中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列示至合同资产。2020年6月末,公司合同资产金额为88,364.71万元),存货及合同资产合计占各年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8.06%、31.36%、24.71%和31.78%。公司各期末存货的主要构成是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报告期内,公司承建的施工项目不断增加,相应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亦逐年增加。如果由于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或无法按期结算,可能导致存货中的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产生存货跌价损失风险,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七)径山基地租赁土地的风险

  公司径山基地租赁的土地为基本农田,用于家庭园艺的花苗、种子培育等农业科研、教学试验,该土地使用行为符合基本农田关于“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的用途。公司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对公司径山基地用地合法合规性的证明,但不排除未来由于土地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可能导致租赁径山基地的土地存在被要求恢复原状或收回的风险。

  十一、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业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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