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90 证券简称:春秋电子 公告编号:2021-002
债券代码:113577 债券简称:春秋转债
转股代码:191577 转股简称:春秋转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秋电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薛革文与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子东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薛革文将其持有的公司21,0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5.45%)无限售流通股协议转让给交子东方,转让后薛革文先生将持有公司股份144,380,88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7.45%),交子东方将持有公司股份21,0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45%)。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完备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接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薛革文先生的通知,薛革文先生于2021年1月11日与交子东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公司21,0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5.45%)无限售流通股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交子东方,转让价格为10.953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230,013,000.00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薛革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5,380,88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2.90%;交子东方未持有公司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后,薛革文先生将持有公司股份144,380,88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7.45%;交子东方将持有公司股份21,0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45%。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薛革文先生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介绍
(一)股份转让方
薛革文 先生:男,1969 年,中国国籍,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165,380,88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42.90%。
(二)股份受让方
名称: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18号附2号4栋1层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陈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4RUK91X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2020年01月17日至2023年01月16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股权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受让方与春秋电子无关联关系,本次协议转让前未持有公司股票。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薛革文先生遵守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四、《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薛革文
乙方(受让方):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1)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春秋电子21,00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2)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3)本次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春秋电子收盘价的90%,即人民币10.953元/股,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30,013,000.00元(大写:贰亿叁仟零壹万叁仟元整)。
3、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与股份交割
双方同意按以下顺序进行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与股份交割:
(1)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协议转让申请,甲方应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后十个交易日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标的股份一次性过户给乙方。
(2)乙方分三期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第一期: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
第二期: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6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第三期:乙方应于收到甲方出具的完税凭证且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70,013,000.00元(大写:柒仟零壹万叁仟元整)。
4、生效时间及条件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合法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其中,自然人应由其本人签署,合伙企业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无效且其无效对本协议的履行不产生根本性影响时,该等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申请及过户手续各壹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薛革文先生的持股比例为37.45%,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六、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薛革文和交子东方,信息披露义务人达到编制并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薛革文》、《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交子东方》。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完备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2日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春秋电子
股票代码:603890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18号附2号4栋1层1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8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21年01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春秋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信息如下表:
2、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设立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东方证券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共同设立投资基金达成一致合作意向,采用市场化、多样化、个性化的方式,投资有发展前景的上市公司。本次投资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春秋电子未来长远发展的投资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春秋电子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薛革文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薛革文与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买入薛革文持有的春秋电子21,000,000股股份,占春秋电子总股本的5.45%。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
2021年1月11日,薛革文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了《薛革文与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甲方:薛革文
乙方: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协议主要条款
(1)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春秋电子21,000,000股股份,占春秋电子总股本的5.4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本次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春秋电子收盘价的90%,即人民币【10.953】元/股,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30,013,000.00】元(大写:【贰亿叁仟零壹万叁仟元整】)。
(2)乙方分三期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第一期: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
第二期: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6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第三期:乙方应于收到甲方出具的完税凭证且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70,013,000.00】元(大写:【柒仟零壹万叁仟元整】)。
3、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
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为各方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对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具体出资情况如下图所示: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限制转让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不涉及被质押、冻结、或被保全等股份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没有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春秋电子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春秋电子21,000,000股股份,占春秋电子总股本的5.45%。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春秋电子股票及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重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陈波
盖章日期:2021年1月11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薛革文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薛革文与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陈波
盖章日期:2021年1月11日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春秋电子
股票代码:603890
信息披露义务人:薛革文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
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益德路988号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转让股份减持
签署日期: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不需要获得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协议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减少5%以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会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内容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持有的春秋电子21,000,000股股份,占春秋电子总股本的5.45%。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薛革文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65,380,8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90%。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薛革文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44,380,8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45%。(上述公司总股本按照协议转让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总股本计算)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薛革文
乙方(受让方):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1)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春秋电子21,00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2)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3)本次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春秋电子收盘价的90%,即人民币10.953元/股,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30,013,000.00元(大写:贰亿叁仟零壹万叁仟元整)。
3、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与股份交割
双方同意按以下顺序进行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与股份交割:
(1)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协议转让申请,甲方应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后十个交易日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标的股份一次性过户给乙方。
(2)乙方分三期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第一期: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
第二期: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6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第三期:乙方应于收到甲方出具的完税凭证且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70,013,000.00元(大写:柒仟零壹万叁仟元整)。
4、生效时间及条件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合法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其中,自然人应由其本人签署,合伙企业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无效且其无效对本协议的履行不产生根本性影响时,该等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申请及过户手续各壹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薛革文先生所持公司股份144,380,880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45%,其中109,9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51%。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薛革文先生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薛革文先生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薛革文先生所持公司股份144,380,880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45%。
(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及定价依据
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三)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薛革文先生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薛革文先生现为春秋电子董事长,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薛革文先生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薛革文先生声明其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其本次持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披露的协议转让股份外,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薛革文
日期:2021年1月11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薛革文与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义务披露人(签名):薛革文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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