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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2021-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电集团”)持有公司股份361,974,793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34.12%,和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华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65,166,7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27%。截至公告披露日,仪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所持公司股份98,843,284股,占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17.49%,占公司总股本的9.32%。

  2021年1月11日,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仪电集团函告,获悉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2019年5月9日,飞乐音响将其所持公司股份134,012,096股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1日披露的《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2020年4月29日,飞乐音响办理完成解质押70,337,623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公司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质押的公告》。

  2020年4月30日,仪电集团将其所持公司股份145,818,585股质押给飞乐音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6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2020年5月28日,飞乐音响将其所持公司股份70,337,623股转让给仪电集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同一控制人下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2020年9月28日,仪电集团将其所持公司股份35,168,811股质押给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2021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飞乐音响已为仪电集团质押的公司股份145,818,585股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

  

  仪电集团目前没有将本次解除质押股份继续质押的计划。

  二、备查文件

  《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12 日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2021-003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鑫证券”或“申请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华鑫证券作为“鑫南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南5号”)通道管理人,仅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鑫南5号”事务,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坚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人郭鸿宝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委托人所有。

  现“鑫南5号”提前终止,华鑫证券不再是“鑫南5号”的通道管理人,该诉讼后续进展的结果与华鑫证券无关。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就与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鸿宝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16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9年8月22日,华鑫证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沪民初7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0年1月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该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以与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鸿宝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1年1月8日,华鑫证券与委托人及其托管银行签署《鑫南5号定向资产管理委托资产现状返还暨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华鑫证券将标的债权、担保权利及其附属权益全部转移给委托人,即华鑫证券将生效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民初70号)所确认的所有权利全部转让给委托人;委托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生效判决书内容对标的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权利,并自行承担生效判决执行及债权实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协议签署后,“鑫南5号”已提前终止,华鑫证券不再是“鑫南5号”的通道管理人,该诉讼后续进展的结果与华鑫证券无关。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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