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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1-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涉诉企业:被告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精煤”),被告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能源”)。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是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控股子公司,其中:昊华能源和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国投”)分别持有昊华精煤80%和20%股权;昊华能源和山西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山西榆次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西部能源60%和40%股权。

  ●  涉案的内容:鄂国投诉请判决昊华精煤补偿在2006年高家梁井田1-7号井采矿权转让过程中给原告带来的国有资产损失;杭锦旗鑫河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河国投”)诉请判决西部能源补交红庆梁煤矿探矿权转让价款。

  ● 涉案的金额:鄂国投要求昊华精煤折价补偿因采矿权转让交易给鄂国投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33,419.43万元,并由昊华精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鑫河国投要求西部能源补交探矿权转让价款67,421.83万元。两诉讼合计金额100,841.26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目前尚无法判定此案诉讼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日,昊华能源分别收到控股子公司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报告,两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鄂国投诉昊华精煤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鄂国投

  被告:昊华精煤

  2、诉讼相关背景

  案号:(2020)内06民初320号

  案由: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传唤事由:证据交换、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1年3月3日9时30分

  应到处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文明东街阳光大厦第七审判法庭

  3、鄂国投《起诉状》中关于诉讼的案件事由、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鄂国投在《起诉状》中陈述的案涉交易的基本过程

  鄂国投在《起诉状》中陈述,“2005年7月,鄂国投取得高家梁井田一至七号矿的采矿权,向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分别缴纳了高家梁井田一至七号矿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2006年6月,鄂国投与昊华精煤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高家梁井田一至七号矿的采矿权共计作价3.6亿元投入到昊华精煤,昊华精煤其他股东的增资事宜另由其他合同或协议约定,将高家梁井田一至七号矿的采矿权转让给昊华精煤。

  2006年8月11日,鄂国投发函市政府请示高家梁井田作价3.6亿转让事宜,2006年10月19日市政府批复同意转让。”

  (2)鄂国投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由

  鄂国投在《起诉状》中陈述,“经核查,鄂国投向昊华精煤转让采矿权的交易行为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损失。经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共同委托广实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告转让高家梁井田1-7井采矿权涉及国有资产损失问题进行分析,该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转让的采矿权价值进行追溯性评估,得出结论为:本次采矿权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为33,419.43万元。

  2006年6月,鄂国投与昊华精煤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书》, 本次交易中,双方经议价后确定了采矿权交易价格,程序上未依法独立进行矿业权转让评估,也未进场交易,存在转让程序违法的情形,导致交易价格严重低于实际价值,致使大额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鄂国投的诉讼请求

  鄂国投诉讼请求是:根据本次煤炭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清查进行的追溯性评估,高家梁井田采矿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转让价格严重偏低,造成了国有资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因此应当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追缴。本次交易的标的系高家梁井田1-7号井采矿权,上述采矿权现已无法原状返还,因此昊华精煤应当就交易获得采矿权给鄂国投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折价补偿给鄂国投,并由昊华精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鑫河国投诉西部能源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鑫河国投

  被告:西部能源

  2、诉讼相关资料

  案号:(2020)内06民初316号

  案由: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传唤事由:证据交换、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1年2月23日9时30分

  应到处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文明东街阳光大厦第七审判法庭

  3、鑫河国投《起诉状》中关于诉讼的案件事由、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鑫河国投《起诉状》中陈述的案件事由和理由

  鑫河国投在《起诉状》中陈述,“2005年4月28日,原告鑫河国投与被告西部能源签订了《内蒙古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勘查区探矿权转让合同》,将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区红庆梁煤炭勘探探矿权部分转让于被告。转让时未对探矿权进行评估,双方约定探矿权转让价款为5,300万元。

  按照广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煤炭资源领域专项整治国有资产损失评估涉及的第12、391号问题评估报告内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区红庆梁煤炭勘探探矿权评估报告》(广实评报字〔2020〕第2091号),西部能源在取得鑫河国投转让探矿权过程中‘未经评估、未进场交易,低价转让取得国有探矿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67,421.83万元。”

  (2)鑫河国投的诉讼请求

  鑫河国投在《起诉状》中陈述,“鑫河国投与西部能源在转让案涉探矿权的过程中,未经评估,违反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理》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之规定,转让价款的条款无效。

  由于上述情况,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泊江海子区祥查探矿权评估报告》(广实评报字〔2020〕第2091号)国有资产损失评估结论,要求西部能源补交探矿权转让价款67,421.83万元。”

  4、鑫河国投已申请追加被告

  鑫河国投在提起诉讼后,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追加被告申请书》,向法院申请:鉴于太原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榆次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太原市今儒物贸有限公司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上述三家公司为西部能源受让探矿权时的股东,为受让探矿权的实际受益人,要求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补交探矿权转让价款的责任;并要求判令上述三公司与西部能源承担从2020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补交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及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三家公司与西部能源共同承担。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鉴于目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昊华能源现已责成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将聘请专业律师,搜集整理相关证据资料,全面做好各项应诉准备工作,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昊华能源将根据自身权益受到的影响,适时启动维权行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由于上述两诉讼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定最终诉讼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3日

  报备文件:

  (一)鄂国投诉昊华精煤案相关文件

  1、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民初320号《传票》;

  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民初320号《应诉通知书》。

  (二)鑫河国投诉西部能源案相关文件

  1、杭锦旗鑫河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杭锦旗鑫河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追加被告申请书》;

  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民初316号《传票》;

  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民初316号《应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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