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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津02民初110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20)新01民初407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公司就与天津华瑞置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本案,该案件尚未开庭。

  (一)受理机构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华瑞置业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9,435,905.90元;

  2、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870,829.00元(从2016年10月15日开工之日起按合同总价36,870,829.00元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止违约金为36,870,829.00元);

  3、判令原告对涉案的建设工程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款项暂计人民币共56,306,734.90元。

  (四)案情概述

  原、被告于2016年10月14日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为36,870,829.00元。原告已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该项目通过了国家相关机构整体验收合格并移交给了第三方承租使用单位,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交了结算报告和竣工验收证明单,截至目前,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19,435,905.90元,被告故意拖延不予结算,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合法合理。

  同时,被告严重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按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第16.1.1和16.1.2条的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发包人如违约每延期一天付预付款、工程款,应按照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故原告主张违约金合法有据。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被告,并提出相关诉求。

  案件二:

  公司就与新疆恒润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9)。

  (一)受理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新疆恒润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1,278,026.75元(大写叁仟壹佰贰拾柒万捌仟零贰拾陆元柒角伍分)及暂计利息2,363,975.89元;

  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合计金额人民币:33,642,002.64元。

  (四)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一向原告共计支付工程款及利息32,000,000元,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4,000,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7,0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6,000,000元;若被告一未按照上述履行期限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可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款项,且被告一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

  2、被告二就上述款项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第一笔4,000,000元款项后的15日内,原告向被告一开具之前已付款9,000,000元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原告于被告一向其支付第一笔4,000,000元款项后的30日内,向被告一开具4,000,000元的普通增值税发票;之后每笔款项支付后的15日内,原告向被告一开具相应数额的普通增值税发票;

  4、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款项达到4,000,000元后的15日内,原告向法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告一及其相关公司的股权的查封;

  5、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前向被告一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资料、质量管理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质量验收资料;

  6、案件受理费210,010.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5,005.01元,由被告一负担,被告一于2022年12月30日前将该105,005.01元款项支付给原告,余款105,00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1年1月14日,公司尚未披露的未决诉讼涉案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1,733.94万元(剔除此次公告的涉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90%。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一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依据。案件二的调解协议仍在执行中,公司将依据调解协议执行进展情况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本次调解协议在未来得到有效执行,将一定程度改善公司现金流,对公司经营产生积极影响,最终影响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以及调解协议的执行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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