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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1-004

  900955                *ST海创B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经营补助款64,85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879,462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两原告”)递交平湖法院的《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开发公司向两原告支付经营补助款64,85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879,462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平湖法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2020)浙0482民初5009号】。同时,因两原告向平湖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开发公司银行存款857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平湖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0)浙0482民初5009号】,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7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一: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二: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两原告支付经营补助款64,85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879,462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年9月30日,被告与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就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授权被告开发建设九龙山事宜作出各项约定,后被告引进两原告及笫三人投资开发九龙山度假区。

  2012年4月26日,被告与两原告及第三人签订《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一份,该备忘录第一条约定,为了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需要,第三人和原告二分别于2008年10月和2009年3月公司股权从上市公司剥离,股权剥离后,球场建设、景观绿化、游艇湾港池、附属配套设施建设等,投入资金难以回报,经营亏损难以持续。为此,各方同意,在以后土地出让开发中,每亩给予两原告及第三人不低于20万元的补助,同时约定,该补助款在政府回收重挂该土地时确认,在支付土地回收款时给予。

  2013年11月25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出让乍浦九龙山小黄山西侧、老沪杭公路南侧两地块,两地块合计123264.4平方米,约184.9亩,上述地块在重挂后均顺利成交,被告应向两原告及第三人支付经营补助款184.9亩*20万元/亩=3698万元。

  2014年4月3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出让平湖市九龙山旅游度假区西沙湾东常山南两地块,两地块合计92927.3平方米,约139.39亩,上述地块在重挂后均顺利成交,被告应向两原告及第三人支付经营补助款139.39亩*20万元/亩=2787.8万元。

  另,原土地使用权也属于被告的平湖市九龙山东沙湾乌龟山三地块约186.65亩及平湖市乍浦镇老沪杭公路南侧、金海洋大道东侧地块约60亩均在重挂后顺利成交。

  两原告认为,根据《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第一条之约定,被告向两原告及第三人支付前述已重挂并顺利成交地块每亩20万元经营补助款的条件已经成就,但两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现两原告在本案中先行主张小黄山地块及西沙湾东常山南地块的经营补助款,保留对乌龟山地块及金海洋大道地块经营补助款的追诉权。

  为此,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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