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1-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系首次披露,根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驳回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上市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经核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有两笔借款合同涉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除本次法院判决的借款合同外,另一笔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为4,142.75万元,目前该笔违规担保尚未进入诉讼阶段,后续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违规担保系因公司相关人员工作疏忽,在前次核查中遗漏,后续公司将在相关事项解决后,对相关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认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前述已判决违规担保外,公司违规担保余额合计为82,756.09万元。在此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并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出具的有关违规担保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担保及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涉及违规担保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27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烟台分行”)与爱特斯(烟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斯”)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950万元;同日,华夏银行烟台分行分别与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上市公司、车轼先生、赵会飞先生签订《保证合同》。华夏银行烟台分行因爱特斯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借款合同》贷款本息,诉至法院要求爱特斯公司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东方海洋集团、上市公司、车轼、赵会飞按照上述《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二、判决情况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出具了(2020)鲁06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驳回了华夏银行烟台分行对上市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法院认定上市公司担保无效,对华夏银行烟台分行要求上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予支持。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处理上述事宜,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公司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对公司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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