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416           股份简称:*ST湘电          编号:2021临-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44号核准,湘电股份于2016年9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2,429,149股新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499,999,990.15元(其中,资产认购金额197,432,991.00元,剩余部分为现金认购),扣除发行费用30,266,907.2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469,733,082.87元。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9月12日全部到账,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CHW证验字[2016]009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照该项制度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权利和义务。

  公司2016年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账户注销情况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已经建设完成,少量尚未支付的项目尾款周期较长,为最大程度发挥募集资金的效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2015年和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并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8月18日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101)。其中中国银行湘潭分行营业部602864963299银行账户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88210301000001075银行账户已于2020年8月29日注销(详见公司2020年8月29日披露的《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105)。

  鉴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解除了对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开立的43050163610800000049银行账户的冻结,公司亦与相关银行核对确认,上述资金确已全部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详见公司2021年1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005)。为方便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减少管理成本,公司已完成对2016年项目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开设的资金专用账户注销手续,注销情况如下:

  

  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后,对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ST湘电          编号:2021临-007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湘电国贸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 5995.1844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文书为准。

  针对深圳前海中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与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上海国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公司已于2020年8月25日和2021年1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补充公告》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公告编号:2020 临-103、2021 临-001)。2021年1月18日,湘电上海国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深圳前海的上诉状。根据《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要求,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基本情况

  根据湘电上海国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显示:2019年6月24日,深圳前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湘电上海国贸立即交付原告木浆货物(产品品牌名称:银星品牌木浆、吨数:9606.124、件数4861、单价:5200元、总金额4995.18448万元);如被告不能交付上述货物,即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995.18448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2019年10月25日,深圳前海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解除其与湘电上海国贸2019年4月4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签订的关于木浆的《采购合同》,返还深圳前海货款4995.18448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湘电上海国贸承担。

  二、本次诉讼案件上诉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前海中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开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岳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进波,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琼婧,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2、案件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前海提交的起诉状中陈述,2019年4月4日,深圳前海与湘电上海国贸签订采购银星牌木浆的《采购合同》,深圳前海支付了货款人民币4995.18448万元,湘电上海国贸未能如期履行发货义务,深圳前海通过法律手段起诉湘电上海国贸返还上述货款。

  4、诉讼请求:

  一、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湘电上海国贸立即交付原告木浆货物(产品品牌名称:银星品牌木浆、吨数:9606.124、件数4861、单价:5200元、总金额4995.18448万元);

  ②如被告不能将会上述货物,即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995.18448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

  ③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变更后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解除其与湘电上海国贸2019年4月4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签订的关于木浆的《采购合同》,返还深圳前海货款4995.18448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②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湘电上海国贸承担。

  三、案件进展情况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深圳前海的起诉,深圳前海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2021年1月18日,湘电上海国贸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邮寄送达的深圳前海的上诉状,现待二审法院受理后,通知开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该案一审裁定书尚未生效,二审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文书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诉状;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一年元月十九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