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5版)
(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21年1月21日,T-5日)12:00 前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5、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的申购平台进行,投资者应当办理上交所的申购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6、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21年1月20日,T-6日(含当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7、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须在2021年1月21日(T-5日)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21年1月21日(T-5日)12:00前完成备案。
8、2021年1月21日(T-5日)12:00前,通过瑞信方正IPO网下投资者平台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具体方式请见本公告“三、(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的提交”
9、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10、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下列机构或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上述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上述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1、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2、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下简称“见证律师”)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照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见证律师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若投资者拒绝配合、提供材料不足或经核查不符合条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向其进行配售。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初步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不合规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的提交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在2021年1月21日(T-5日)12:00前,在瑞信方正官方网站(www.csfounder.com)IPO发行专区-网下投资者平台,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以及报价相关的核查文件上传。
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三、(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规定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1、时间要求和注册网址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即2021年1月20日(T-6日)全天及2021年1月21日(T-5日)12:00前,登录瑞信方正官方网站(www.csfounder.com)IPO发行专区-网下投资者平台,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在线签署承诺函及相关资料上传。
有意向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务必于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及资料的提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妥善安排时间,避免因高峰期系统拥堵导致无法注册或提交延迟。
2、注册
登录瑞信方正官方网站(www.csfounder.com)IPO发行专区-网下投资者平台,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的操作说明(请使用Google Chrome浏览器),在2021年1月21日(T-5日)12:00前完成用户注册。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以短信或其它方式反馈进展,请务必确保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及预留联系方式畅通。
3、配售对象选择
注册信息经审核通过后,用户将收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送的注册审核已通过的短信。请按如下步骤在2021年1月21日(T-5日)12:00前完成配售对象选择:
第一步:点击“首页-华康股份-参与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提交配售对象”;
第三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提交资料页面右上角的“下载模板”处)。
4、在线签署承诺函并提交询价资格核查文件
(1)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三、(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条件的投资者均需在线签署《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并且提交公司盖章/本人签字的扫描件。投资者需在“下载模板”中下载《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填写完整并上传(需公司盖章/本人签字的扫描件,否则视为无效)。
(2)所有投资者还需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需在“下载模板”中下载《关联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需同时提交Excel电子文件和公司盖章/本人签字的扫描件,否则视为无效)。
(3)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不含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和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下载模板”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需同时提交Excel电子文件和公司盖章/本人签字的扫描件,否则视为无效)。
(4)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还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5)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本次投资者报备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
敬请投资者随时关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官方网站,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过程中如需咨询,请及时拨打咨询电话:010-6653 9361、010-6653 9362。投资者不得询问超出招股意向书和本公告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涉及发行价格或报价的相关信息。
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应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查资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不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的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并在公告中披露。
所有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是否符合“三、(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要求以及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网下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网下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程序对网下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和资质进行核查:
1、在申请材料发送截止日(2021年1月21日,T-5日)12:00前,如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超过截止时间发送的申请材料视为无效。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可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三、(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如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网下投资者属于前述禁止配售的情况,则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视为无效报价。
3、网下投资者发送申请材料至正式获配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要求申请参与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的原件、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相关材料等。如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出现不符合配售条件的情况,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拒绝向其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是否符合“三、(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要求以及比对关联方,确保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及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以及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网下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网下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资者应全力配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其进行的调查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取消该投资者参与询价及配售的资格,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列入黑名单,相关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四)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 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 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 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 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 委托他人报价;
(7) 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 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 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 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 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 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 不符合配售资格;
(14) 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 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 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初步询价安排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应于2021年1月21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办理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21年1月22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够参与初步询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
同时,投资者应于2021年1月21日(T-5日)12:00前,按照本公告“三、(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的提交”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
4、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参与本次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5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200万股。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5、网下投资者申购报价存在以下情形的,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能在2021年1月21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私募投资基金未能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低于50万股、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报价,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或者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6、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定价和有效报价的确定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由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1年1月27日(T-1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
六、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2,914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11,656万股。
七、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T日)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时有效报价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于2021年2月1日(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T日)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根据投资者2021年1月26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千分之一,即最高不得超过11,000股。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规则参照《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在2021年1月28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2021年2月1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八、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1年1月28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低于150倍(含)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低于50倍,不启动回拨机制。
2、若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数量,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不足部分不得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1年1月29日(T+1日)在《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九、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申购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按照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A类投资者: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2)B类投资者: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3)C类投资者:除A类、B类外的其他投资者。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首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50%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10%向B类投资者配售;如无法满足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可适当降低B类投资者的配售数量。A、B类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在满足向A类、B类全额配售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3、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即配售比例: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
4、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不足1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配售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如配售对象中无A类投资者,则配售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如配售对象中无A类和B类投资者,则配售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剩余零股配售给申购时间最早(以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购编号为准)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十、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T+2日16:00前(该截止时间为资金到账时间,请网下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十一、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将在T+4日刊登的《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担的最大包销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即874.20万股。
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参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9、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后续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三、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水
联系地址: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华工路18号
电话:0570-6035901
联系人:郑芳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6653 9361、010-6653 9362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发行人: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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