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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 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受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审阅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材料,现场核实股东信息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及《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1年1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形成了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成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2.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1年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媒体进行披露。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表决方式、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1年1月19日  14点00分,地点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11号,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1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6. 2021年1月19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如期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高深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截止2021年1月1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154,774,80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7.53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人,代表股份28,539,37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0774%。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0人,代表股份183,314,18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2.6135%。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

  2.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1名股东代表、1名公司监事和1名本所律师清点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票。

  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5.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9,922,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395%;反对23,391,6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217,9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981%;反对 23,391,6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审议未通过《关于投资成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13,7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53%;反对28,587,3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716%;弃权30,367,4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0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13,7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816%;反对26,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042%;弃权1,1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42%。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1,062,0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612%;反对22,252,1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57,4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032%;反对22,252,1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9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中《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关于投资成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其中《关于投资成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对关联股东进行回避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郑云鹏

  经办律师:徐希  

  王子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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