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0 证券简称:中国高科 公告编号:临2021-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涉案金额:人民币1,500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费、仲裁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2021年1月20日,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高科”或“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0)京01执595号《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2019年4月,公司因与北大培生(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培生”)的教育业务合同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提起仲裁。2020年3月24日,公司收到贸仲委送达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08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贸仲委已作出终局裁决:裁决北大培生立即返还公司预付款1,500万元,并向公司支付利息、律师费、仲裁费;前述款项,北大培生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20日内支付完毕(详见公司临2019-018号、临2019-030号、临2019-031号、临2019-032号、临2020-012号公告)。
鉴于北大培生未如期履行裁决,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并于2020年6月18日收到《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详见公司临2020-030号公告)。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1年1月20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0)京01执595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执行人:北大培生(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三)《执行裁定书》所载执行及裁定情况:
执行中,北京一中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222.31元。现北京一中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案款人民币15,197,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除北京一中院执行回款3,222.31元外,其他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贸仲委(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0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北京一中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已于2017年度及2018年度对上述教育业务合同项下的预付款全额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在本次仲裁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公司共收到3,222.31元执行款项,已冲减相应减值损失;本案未来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前述最终影响金额均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并积极采取措施,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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